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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时间:2011-02-23 20:55:09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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