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测定致密定形制品的重烧线变化。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2478-73《致密定形耐火制品-重烧残存尺寸变化的测定》。 1定义重烧线变化指试样在加热到规定温度,保温一定时间,冷却到室温后所产生的残存膨胀或收缩。 2原理将已测量长度的长方棱柱体或圆柱体试样,置于氧化气氛的炉内,按规定的速率加热到试验温度,保温一定时间,冷却到室温后,再测量其长度,计算重烧线变化。 3设备 3.1试验炉电炉或其他类型的炉子,炉内必须为连续氧化气氛,不允许试样上发生任何还原反应。试验炉应能按5.3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 3.2热电偶和温度记录仪。 3.3长度测量装置由百分表、载样台和不锈钢圆柱体标准块组成,如图1所示。载样台如图 2所示。 4试样 4.1形状尺寸长方棱柱体 50mm×50mm×(60mm±2mm)圆柱体Φ50mm×(60mm±2mm)当制品不能取得上述试样尺寸时,可按附A处理。① 4.2数量每组试样应为3个。 4.3制样分别从三块砖上切取或钻取三个试样,试样的长轴分别平行砖的长、宽和高。试样的50mm×50mm或Φ50mm的上、下底面应磨平且相互平行。 5试验步骤 5.1试样烘干②试验前,试样须在110±5℃下烘2h。 5.2试样的测量试样放在载物台上进行测量。测量前,将不锈钢圆柱体标准块垂直地放置在载样台的支柱上,调整百分表,借此精确测定试样长度,即在长方棱柱体试样的50mm×50mm面的对角线上,对称地距每个角顶端15 ̄20mm处四个位置上测量。对圆柱体试样,对称地在其相互垂直的二个直径上,距周边10 ̄15 mm处测量。测量值精确到0.05mm,在测量点位置加以标记。 5.3加热 5.3.1试样放置将试栏水平或垂直地放置在炉膛的均温带,但不得叠放。试样下垫一层与试样不起反应的粗颗粒垫砂。试样间距至少13mm,以便热气流自由流动。为防止火焰直接冲击试样,应适当地屏蔽。 5.3.2温度测量和分布炉膛温度必须均匀,保温时整个装样区温度差不允许超过10℃。测温热电偶③必须放置在能代表炉内真实温度部位,采用温度记录仪记录温度。保温期间的温度与试验温度差不得超过10℃。炉膛内装样区温度应定期校正。 5.3.3试验温度按制品技术条件规定。 5.3.4升温速率④室温 ̄800℃:10℃/min;>800 ̄1200℃:3 ̄5℃/min;>1200℃:1 ̄3℃/min。 5.3.5保温时间在试验温度±10℃之内保温5h或按制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时间保温。注:此条款是以国家标准局函(1988)073号文发布修改后的新条款,自1988年7月1日起实施。 5.4烧后试样的测量试样随炉自然冷却至室温,按5.2条所述的同一位置上测量试样长度。采用说明:① ISO 2478-73规定经双方协议可用较小尺寸试样。② ISO 2478-73未规定试样烘干。③ ISO 2478-73规定采用三支测温热电偶。④ ISO 2478-73规定炉子以不应超过10℃/min的速率加热到800℃。然后到1200℃,1200℃以上的升温速率为1℃/min。 6结果计算 6.1按公式(1)计算重烧线变化,以百分率表示。 L1 - L0 Lc=──────×100……………………(1) L0式中:Lc────试样重烧线变化率,%; L1────加热后试样长度,mm; L0────加热前试样长度,mm。计算每个试样的重烧线变化率和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重烧收缩以“-”表示,重烧膨胀以“+”号表示。如果一个试样上,四个测量点长度变化值的代数符号不同,该样作废,必须重做。 6.2重烧线变化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一位,所取位数后的数字按GB 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附录C数字修约进行处理。 7试验误差①同一试验室,同一块砖复验误差,绝对值不得超过0.01%。不同试验室,同一块砖复验误差,绝对值不得超过0.02%。 8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 a.委托单位; b.试样名称及编号; c.所用试验炉类型; d.试样尺寸及其在炉内位置; e.试验温度及保温时间; f.试验结果的单值及其平均值; g.试验单位; h.试验人员; i.试验日期。采用说明:①ISO 2487-73未规定试验误差。附录A浸液称量法测定非标准试样的重烧线变化 (补充件) A1试样制备 A1.1试样分别由每块制品上切取,并应能代表整块制品的组成部分(通常在边角处),尺寸大小宜在50 ̄200cm[3]之间,其中最大棱长不得超过80mm。 A1.2试样不应有因制样所造成的显蓍的凸凹、缺角、裂纹等现象。如有特别不平坦、易脱落及尖棱处,应磨平或切掉。 A1.3试样的未加工面先标记符号,经第一次浸液称量后,再以氧化铬标记。 A2试验步骤 A2.1加热前、后的试样体积测定,以浸液称量法在水或有机液体中进行,试样表面附着的灰尘及细粒,应先以硬毛刷刷除,然后放入容器内,注入液体至试样完全淹没为止。保持30min以上,再分别称量饱和试样在液体中和空气中的质量,但必须注意加热前后所有操作条件均须一致。在液体中静置时间前后相差不得超过5min。试样的体积按公式(A1)计算:G2 -G1V=───────………………………(A1)DL式中:V─────试样的体积,cm[3];DL─────液体的密度,g/cm[3];G1─────饱和试样在液体中的质量,g;G2─────饱和试样在空气中的质量,g。 A3计算结果 A3.1按公式(A2)计算重烧试样体积变化,以百分率表示。 V1 - V0 Vc(%)=─────×100………………………(A2) V0式中:Vc─────试样重烧体积变化百分率,%; V0─────加热前试样体积,cm[3]; V1─────加热后试样体积,cm[3]。 A3.2按公式(A3)计算试样重烧线变化,以百分率表示。 Vc Lc=───×100…………………………… (A3) 3式中:Lc────试样重烧线变化百分率。 A4其他除上述规定外,其余按本标准第1章 ̄第8章规定进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洛阳耐火材料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钮雁南、余先彬。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 369-75《重烧线变化检方法》作废。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GB 5988-86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