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标准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号GB 15558.2—1995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5-02批准 实施日期1995-12-01实施 标 准 正 文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注塑成型的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材(以下简称管件)的技术要求、规格尺寸、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此外,还规定了原料的主要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温度在-20~40℃;最大工作压力不在于0.4MPa的埋地输送燃气的管件。管材在输送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时,应考虑到燃气中存在的其他组分(如:芳香烃、冷凝液等)在一定浓度下对管件性能的不利影响。按本标准生产的管件适用于与按GB 15558.1—199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标准要求生产的聚乙烯管材配套使用。2 引用标准 GB 1033 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试验方法 GB 1842 聚乙烯环境应力开裂试验方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3681 塑料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 GB 3682 热塑性塑料熔体流动速率试验方法 GB 6111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GB 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体法(通用方法) GB 6671.2 聚乙烯管材纵向尺寸收缩率的测定 GB 8804.2 热塑性塑料管材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聚乙烯管材 GB 8806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 GB 13021 聚乙烯管材和管件碳黑含量的测定(热失重法)GB 15558.1—1995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3 原料3.1 基础原料及添加剂 基础原料为聚乙烯树脂。可加入必要的添加剂,如:抗氧剂、紫外线稳定剂和着色剂。加入的添加剂应分散均匀。3.2 基本性能 原料基本性能应符合表1(略)要求。4 产品分类 按热熔连接方式分为:电热丝熔接连接、热熔对接连接、热熔承插连接三类。5 技术要求5.1 颜色 管件的颜色为黄色或黑色。5.2 外观 管件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凹陷、痕纹、颜色不均等缺陷。管件应完整无缺陷,浇口及溢边应修除平整。5.3 规格尺寸及偏差 连接部位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5.4 性能要求 管件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略)的要求;6 管件规格尺寸及偏差6.1 按7.3.1、7.3.2的规定测量,管件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图1(略)、图2(略)、图3(略)、图4(略)、表3(略)、表4(略)、表5(略)、表6(略)的规定。6.2 按7.3.3的规定测量,管件最小壁厚应不小于GB 15558.1规定的同规格管材的壁厚。6.3.1 电热丝熔接承口管件尺寸及偏差6.4 热熔对接、插口管件6.4.1 热熔对接、插口管件尺寸及偏差6.5 热熔鞍型管件6.5.1 热熔鞍型管件尺寸6.6 热熔承口管件6.6.1 热熔承口管件尺寸及偏差7 试验方法7.1 试验预处理 试验环境按GB 2918规定,温度为23±2℃,试样在试验前必须按试验环境条件进行状态调节24h以上。7.2 外观检查 用肉眼直接观察,内壁可用光源照看。7.3 管件尺寸测量7.3.1 管件承插口部位内、外径 用精确至0.01mm的内径量表测量相互垂直的两个内径,计算其算术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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惺匝椤? 7.10 短期静液压强度 按GB 6111规定试验,试验在组合件上进行。 管件的性能用组合件的性能表示。组合件推荐由SDR11系列的63mm的管材和一个或多个管件以热熔承插、热熔对接、电熔对接、电热丝承插及热熔鞍型等连接方式组成,见附录A(补充件)。7.11 耐环境应力开裂 按GB 1842规定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以试样破损几率为0的时间(F0)表示。7.12 加热伸缩 在供试验的管件表面,任意标出测定外径、长度的位置; 测出标点处的外径、长度后,把管件放在110±2℃的城油内,浸渍时间为1h;或把管件放在110±2℃的烘箱内,管件在烘箱内的时间为:壁厚≤8mm 60min;8mm<壁厚≤16mm 120min;壁厚>16mm 240min。 取出管件并在23±2℃的空气中自然冷却,再分别测定,由下式算出变化率及变化量,取3次试验的平均值。L=[(L1-L0)/L0]100 L——外径或长度变化率,%; L0——试验前的外径或长度,mm; L1——试验后的外径或长度,mm。7.13 长期静液压强度 按GB 15558.1附录A(补充件)规定进行试验。8 检验规则8.1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组批 按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情况下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管件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2000件。如生产数量少,生产期10天尚不足2000件,则以10天产量为一批。8.3 出厂检验8.3.1 出厂检验项目为5.1、5.2、5.3、5.4(不包括80℃时破坏时间大于1000h的短期静液压强度试验)。 8.3.2 5.1、5.2、5.3条检验按GB 2888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Ⅰ,合格质量水平6.5,见表8(略)。8.4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技术要求,并按8.3.2条规定对5.1、5.2、5.3条进行检验,在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进行5.4中的各项试验。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设备、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5 判定规则 5.1,5.2,5.3条按表7(略)进行判定。5.4条中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指标时,可随机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项复验。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 管件应有下列明显的永久性标记,并且标记不应削弱管件性能,而应定位在离开焊接部位。 a. 规格尺寸; b. 本标准号; c. 生产厂名(或商标)。9.2 包装 管件应放入密封塑料袋中,批量或单一包装,并放入厚纸板箱内,以防止损坏。 纸板箱应附有标志,标志上应有制造厂名称和地址,管件尺寸和类型,生产日期,箱中管件数目及规定的贮存条件和贮存时间限制,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9.3 运输 管材运输时,不得受到剧烈的撞击、划伤、抛摔、曝晒、雨淋和污染。9.4 贮存 管材应贮存在远离热源,温度不超过40℃、地面平整、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管件贮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