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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机械用铸钢件交货技术条件

时间:2011-02-23 20:00:38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标准号JC401.4-9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交货技术要求、生产方法、材料检验、检查与验收、合格证等。 1.2本标准适用于JC401.1-91《建材机械用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和JC401.2-91《建材机械用碳钢和
标准号JC401.4-9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交货技术要求、生产方法、材料检验、检查与验收、合格证等。 1.2本标准适用于JC401.1-91《建材机械用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和JC401.2-91《建材机械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范围内的铸钢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焊接结构铸钢件。 2引用标准 CB222钢的比学分析用试祥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 JC401.1建材机械用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JC40l.2建材巩械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401.3建村机械用铸钢件缺陷处理规定 3订货 3.1提供图样或标准件编号订货,如果只提供模祥,制造厂以模祥生产铸件,对其尺寸不做考核。 3.2铸钢的材料牌号需方无明确要求时,由制造厂根据铸件用途自行确定。 3.3由于生产工艺要求需要对图样或模样改动时,制造 应与需方商定。 3.4需方增加特殊检验项目和补充要求时,应由双方商定。 3.5凡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无特殊要求时,按JC401.1和JC401.2规定执行。 4交货技术要求 4.1高锰钢铸件的材料和成品按化学成份、抗拉强度、延伸率、尺寸公差、形状公差和外观质量交货。 4.2碳钢铸件的材料和成品按硫磷含量、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加工余量、尺寸公差和外观质量交货。 4·3低合金钢铸件的材料和成品按化学成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加工余量、尺寸公差和外观质量交货。 4.4铸件交货后发现的铸造缺陷超过JC40l.3规定时,应认为不符合标准,制造厂负责修复或更换。 5生产方法 5.1炼钢 除另有规定外,炼钢工艺方法由制造厂自行确定。 5.2铸造 铐造工艺方法由制造厂自行确定。 5.3清理和修整 铸钢件应按JC401.1和JC401.2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整。 5.4焊补 铸件出现缺陷时,除在订货时另有规定外,铸件可以在不经需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按JC40l.3规定用焊接方法进行修补。 5.5热处理 5.5.1除技术要求,订货时另有规定外,热处理工艺方法由制造厂自行选定。 5.5.2常用热处埋工艺如下: 退火; 正火; 正火 回火; 淬火 回火; 水韧处理。 6材料检验 6.1化学分析 6.1.1需方要求对铸件化学成份进行核对分析时,可以在试块或铸件上取样。试样应在毛坯表面6mm以下的钻屑中提取,数量由双方商定。因取样而使铸件造成的任何损失由需方负责。 6.1.2铸件的化学成份偏差,可由供需双方事先商定。 6.2机械性能 6.2.1与产品标准或需方有要求时,机械性能用试块可在本体附铸。附铸的试块部位由双方商定,需方无要求时可由制造厂自行确定。单铸或附铸试块均应与其所代表的铸件同炉热处理。机械性能试块尺寸按JC40l.1和JC40l.2规定执行。 6.2.2每炉取一个试样进行拉力试验,试验结果低于规定值时该试验项目应进行复试。 复试试样应从同炉试块中取两个备用试样进行试验,其中一个不符合要求时,即应对该炉铸件重新热处理。 6.2.3当需方要求冲击试验时,每炉取三个试佯,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其中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以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三分之二,其结果不合格时应重新复试。 复试试样应从同炉试块中取三个备用试样进行试验,其结果与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平均值应符合规定,否则该炉次铸件应重新热处理。 6.2.4当机械性能试样由于铸造缺陷不合格时.应取备用试样重新试验。 6.2.5当备用试样不足时,允许在铸件上取样。取样部位和机械性能指标由制造厂与需方商定。 6.2.6高锰钢铸件重新热处理不得超过一次,碳钢及低合金铸件重新热处理不得超过二次,其中回火除外。6.3金相 高锰钢试块金相组织中碳化物和夹杂物应符合评级图等级。否则应重新热处埋。 ZGMnl3Cr2金相组织暂时不做规定。 7检查与验收 7.1铸件检查应在制造厂进行,由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需方有权进行复检。 7.2化学成份按冶炼炉次逐炉检验。 7.3高锰钢机械性能、金相组织可取其中一项按热处理炉次逐炉检验,但另一项必须抽检,抽检频率不得多于5炉次;碳钢及低合金钢机械性能按热处埋炉次逐炉检验。 7.4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逐件检查,要求形状公差和重量偏差的铸件逐个检查。 7.5需方要求的特殊检验项目逐项检验。 7.6铸件外观质量可用目测方法检查。 8重量偏差 高锰钢、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的重量偏差应分别符合JC40l.1和JC40l.2的规定,在订货中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其重量偏差可由双方重新商定。 9合格证 9.1铸件出厂时应有合格标记,并附有技术检查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允许按批量签发。 9.2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编号或合同号; c.材料牌号; d.执行标准号; e.需方要求特殊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 f.签发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装备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水泥机械厂和唐山水泥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心奇、刘廷忠、藏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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