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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时间:2011-02-23 21:02:59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 11-78主编单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筑委员会实行日期:1 9 9 7 年 8 月 1 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78)建发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 11-78主编单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筑委员会实行日期:1 9 9 7 年 8 月 1 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78)建发设字第468号在唐山地震后,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进行了修订,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自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良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交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一九七六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我院会同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三结合,总结了海城、唐山地震宏观经验,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建筑物设计烈度的确定原则,补充了地基液化的条文,调整了结构影响系数,并对各类建筑物的抗震柢措施作为一些修改和补充。在修过程中,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但限于条件,尚不少问题待今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解决。因此,请各单位在实行中结合工程实际,加强抗震科研,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一九七八年七月主要符号荷载和内力Q0--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M0--结构底部弯矩Qi--高度Hi省截面的地震剪力或第i层楼层的地震剪力Mi--高度Hi处截面的地震弯矩Pi--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震P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q--楼层单位长度上的水平地震荷载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k的重量Qcj--多层内框架第i层每根中柱及壁柱或外墙承受的地震剪力Q--墙体承受的地震剪力S--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Si--结构j振型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弯矩、剪力或轴向力)计算系数ψ--地基土容许承载力的调整系数α--地震影响系数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T1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αj--相应于结构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αmnz--地震影响系数α的最大值C--结构影响系数υ--独立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  ξ--截面剪应力不均匀系数  η--单层厂房高低跨交接处以上柱各截面弯矩和剪力修正系数  γj--结构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k--楼层地震剪力分配系数K--安全系数几何特征ds--饱和砂土所处深度dw--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的距离Hj、Hk--分别为质点j、k的高度H--结构重心高度H--结构高度L--抗震墙间距L1--山墙或横墙间距B--房屋宽度B1--厂房总跨度ld--按受拉考虑的锚固(搭接)长度H0--柱子净高h--柱截面高度δ--作用于集中抟点上的单位水平力在该点引起X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相对水平位移D--烟囱简身1/2高度处截面的外直侄e0--偏心距A--墙体水平截面面积y--截面形心到纵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材料指标和应力σ0--砖砌体平均压应力Rj--砖砌体主拉应力强度Rτ--验算抗震强度时砖砌体抗剪强度[R]--地基土容许承载力[R]'--调整后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其他N63.5--标准贯入锤击数N'--饱和砂土所处深度为ds,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距离为dw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N'--当ds=3米,dw=2米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g--重力加速度T--结构自振周期T1--结构基本周期Tj--结构j振型周期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在遭遇相当于设计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的损坏不致使人民生命和重要生产设备遭受危害,建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特制订本规范。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烈度为7度至9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建筑物或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建筑物,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3条 建筑物的设计烈度,一般按基本烈度采用;对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如必须提高一度设防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批准后,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用,次要的建筑物,如一般仓库、人员较少的辅助建筑物等,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降低一度采用,但基本烈度为7度时不应降低。注:对基本烈度为6度的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一般不设防,但应尽量考虑本规范第4条第四、六、八款的有关要求。第4条 抗震设计应尽量符合下列要求:一、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二、全面规划,避免地震时发生次生灾害(如火灾、爆炸等)。三、选择技术上选进、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四、力求建筑物体型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立面、平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联结部分具有较好的延性。六、不做或少做地震时易倒、易脱落的门脸、装饰物、女儿墙、 檐等。七、减轻建筑物自重,降低其重心位置。八、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第二章 场地和地基第一节 场 地第5条 选择建筑物的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资料,对场地作出综合评价。应尽量选择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宜在危险的地段进行建设。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一般是属于Ⅰ类场地上或开阔平坦、坚实均匀的Ⅱ类场地土等地段。对建筑物抗震不利的地段,一般是属于Ⅲ类场地土、条状突出的山脊、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其中包括胶结不良的第三系沉积)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地基持力层在平面分布上软硬不均(如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等)、非发震断裂与发震断裂带交汇的附近等地段。对建筑物抗震危险的地段,一般是发震断裂带及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等地段。注:场地土一般分为下列三类:Ⅰ类 稳定岩石;Ⅱ类 除Ⅰ、Ⅲ类场地上外的一般稳定土;Ⅲ类 饱和松砂、软塑至流塑的轻亚粘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冲填土以及其它松软的人工填土等。岩石和土的鉴别指标应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执行。第6条 当建筑物场地为Ⅰ类场土且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设计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设计,但地震荷载仍应按原设计烈度计算。第二节 地 基第7条 天然地基按容许承载力方法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时,可参照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验算,但应采用本规范第22条的组合荷载,并将地基土容许承载力按下式进行调整:式中 ψ--地基土容许承载力的调整系数。对一般粘性土,当[R]≤12吨/米2时,可取ψ=1.0,当[R]≥30吨/米2时,可取ψ=1.7,当[R]在上述两种情况之间时,ψ值按内插法确定;稳定的岩石、碎石类土、砂土,ψ值均可取1.25。[R]--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吨/米2)。[R]'--调整后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吨/米2)。对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房屋、底层全框架房屋、水塔、以及符合本规范第13条注中规定的设计烈度及场地土上的建筑物,均可不进行地基的抗震强度验算。第8条 建筑物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有软弱粘性土层,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其容许承载力分别小于8吨/米2、10吨/米2、12吨/米2时,宜参照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如:采用桩基或其它人工处理地基、扩大基础底面积和加设地基梁、加深基础、减轻荷载、增加结构整体性和均衡对称性等。第9条 当建筑物地基位于故河道或暗藏沟坑的边缘地带,边坡地的半挖半填土上,成因、岩性或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地层上时,可参照本规范第8条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第10条 当建筑物地基(一般考虑在地表下15米范围内)有饱和砂土层或粒径大于0.05毫米的颗粒占总重40%以上的饱和轻亚粘土层时,应经试验确定在地震时是否可能液化。饱和砂土是否可能液化,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鉴定。当有经验时,也可采用其它方法(如静力触探、相对密度及其它种类的动务触探等)鉴定。对地面以下15米范围内深度为ds的饱和砂土,其标准贯入锤击数N83.5值小于按下式算出的N'值时,则可认为是可液化砂土:式中 N'--饱和砂土所处深度为ds,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距离为dw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N'--当ds=3米 ,dw=2米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其数值分别为6、10、16;ds--饱和砂土所处深度(米);dw--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的距离(米)。第11条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直接将可液化土层作为建筑物地基的持力层,否则应对可液化土层进行加密处理或采用桩基。采用加密处理时,加密后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应大于公式(2)算出的临界值(N')。采用打桩处理时,桩应穿透可液化土层,并有足够的长度伸入稳定土层。第12条 在有因液化而导致滑移或地裂可能的河岸边坡和故河道边缘进行建筑时,应采取相应的地基稳定措施。第三章 地震荷载和结构抗震强度验算第一节 地震荷载第13条 建筑物应进行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除本规范第21条的规定外,一般只需考虑水平方向的地震荷载,并可在建筑物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注:设计烈度为7度且场地上为Ⅰ、Ⅱ类的下列建筑物,可不进行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但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①柱高不超过10米的单跨及多跨等高的单层房屋;②烟囱、筒支承水塔和柱高不超过7米且容量不超过20吨的柱支承水塔;③灰土墙承重房屋。第14条 高度不超过50米且重量、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以剪切变形为主的建筑物,以及一般单层工业厂房和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的建筑物,其水平地震荷载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构计算简图如图1所示。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图1 结构计算简图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式中 C--结构影响系数,应按表1采用;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T1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结构基本周期可按附录一确定,对于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及底层全框架房屋,取α1=αmax; 结构影响系数C值 表1αmaxα--地震影响系数,应按图3采用;αmax--地震影响系数α的最大值。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αmax3分别取0.23、0.45、0.90;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包括恒载、雪荷载、楼面活荷载及吊车荷载(软钩吊车的悬吊重量不考虑),并按本规范第23条的规定取值。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k的重量;Hi、Hk--分别为质点i、k的高度。图 2 地震影响系数α第15条 高度不超过150米的独立烟囱以及重理、刚度分布与其类似的高柔构筑物,在水平地震荷载作用下,高度为Hi的截面上的弯矩Mi和剪力Qi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3)。图 3 独立烟囱地震内力分布图(a)结构简图;(b)弯矩;(c)剪力结构底部弯矩 (5)结构底部剪力(6)式中 H--独立烟囱的重心高度;H--独立烟囱的高度;V--独立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按表2确定。 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V值 表2第16条 对于本规范第14、15条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其水平地震荷载及所产生的结构内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一)结构j振型重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式中 aj--相应于结构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a值,按图2采用;X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相对水平位移;γj--结构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C--结构影响系数,按表1采用。高度超过50米的多层房屋,取C=0.4。(二)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式中 Sf--结构j振型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弯矩、剪力或轴向力),一般只需考虑前1~3个振型。第17条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厂房考虑空间作用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确定地震荷载。第18条 不等高单层厂房按公式(4)的地震荷载求得的高低跨交接处以上柱各截面的弯矩和剪力,均应乘以修正系数η。第19条 验算单层厂房突出屋面的窗架及其垂直支撑的抗震强度时,天窗的水平地震荷载可取公式(4)计算结果的1.5倍。验算突出建筑物顶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抗震强度时,其水平地震荷载可取公式(4)计算结果的3倍。第20条 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房屋、底层全框架及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其楼层地震剪力可按附录三进行分配。重量或刚度分布极不对称的建筑物,应考虑地震荷载引起的扭转作用。第21条 设计烈度为8度及9度时,悬臂结构,长跨结构及烟囱等高柔构筑物,应验算竖向地震荷载的作用,并应按水平地震荷载与竖向地震荷载同时作用于结构上的最不利的情况进行验算。设计烈度为8度及9度时,可分别取该结构或部件重量(按本规范第14条中Wi的规定取值)的10%和20%作为竖向地震荷载,并应考虑上下两个方向的作用。第二节 荷载组合和强度验算原则第22条 验算结构和地基的抗震强度时,地震荷载应与下列荷载组合。恒载,取全部。雪荷载,取50%。楼面活荷载,按等效均布荷载考虑时,取50~70%;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全部,此时,均不再考虑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楼面活荷载的折减系数。风荷载,验算高柔构筑物(如烟囱等)时,取25%。吊车荷载,吊车及其悬吊重量,按地震时可能出现的对排架不利的情况考虑;短时作用的水平荷载,如吊车制动力等不考虑。第23条 验算结构的抗震强度时,如采用安全系数方法,安全系数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80%,但不应小于1.1;如采用容许应力方法,容许应力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125%。当只验算竖向地震荷载作用下结构抗震强度时,安全系数或容许应力应按不考虑地震荷载时的数值采用。第24条 砖结构的震强度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四进行。第四章 抗震构造措施第一节 多 层 砖 房第25条 本节及以后各节有关承重砖结构的规定仅适用于普通粘土砖砌体。第26条 当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并遇有不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将房屋分成若干体形简单、结构刚度均匀的独立单元。一、房屋立面高差在6米以上;二、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三、各部分结构刚度截然不同。防震缝应沿房屋的全高设置,并两侧应布置墙,基础可不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根据房屋高度和设计烈度的不同,一般取5~7厘米。沉降缝及伸缩缝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第27条 房屋的窗间墙宜等宽均匀布置。在房屋的一个独立单元内宜采用相同的结构和墙体材料。第28条 抗震横墙除应进行抗震强度验算外,其间距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米) 表3第29条 多层砖房的高度,不宜超过表4的规定。多层砖房的高度限值(米) 表4注:①房屋的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②医院、学校等横墙少的房屋,高度限值应降低3米。③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米。④砖的标号不宜低于75号,砂浆的标号不宜低于25号。⑤本表及以后表中,“-”表示该类结构不宜采用。第30条 多层砖房的高度超过本规范第29条表4规定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强。当高度超过表4规定3米左右时,每隔8米左右在内外墙交接处及外墙转角处宜设构造柱;当高度超过表4规定6米左右时,每隔4米左右在内外墙交接处(或外墙垛处)及外墙转角处宜设构造柱。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必须先砌墙后浇柱,其截面不应小于24×18厘米,主筋一般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厘米。墙与柱应沿墙高每50厘米设2Φ6钢筋联结,每边伸人墙内不应少于1米。构造柱应与圈梁联结。第31条 房屋的局部尺寸宜遵守表5的规定。房屋的局部尺寸(米) 表5注;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第32条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或木楼盖的房屋,应按表6的规定设置圈梁。圈梁应闭合,并不得被洞口截断。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楼板设置。软弱地基和本规范第9条所列地基上的多层砖房,还应在基础处设置一道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或屋盖处可不设圈梁。 圈梁设置要求及配筋 表6注:①18厘米承重墙房屋,应在屋盖及每屋楼盖处沿所有内外墙设置圈梁。②纵墙承重房屋,每屋均应设置圈梁,此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还应比上表适当加密。第33条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厘米;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4皮砖,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屋盖处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第34条 设计烈度为7度和8度时,在砖拱楼盖房屋屋盖及每层楼盖处,应沿所有内外墙设置圈梁。内、外纵墙上的圈梁应考虑砖拱楼盖推力引起的拉力,配筋不得少4Φ10;内横墙上圈梁的配筋不少于表6规定的一半。第35条 纵横墙体的交接处的应同时咬槎砌筑。设计烈度为7度时的高大房间以及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不论房间大小)时的房屋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均应沿墙高每50厘米配置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米。第36条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50厘米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伸入每边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0厘米;当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米的后砌非承重隔墙的墙顶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第37条 梁与砖柱的联结不应削弱砖柱截面。各层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联结。第38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8厘米,且不小于墙厚减12厘米。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水平时,板端搁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厘米,且不小于墙厚减12厘米。否则,应增加板与外墙的锚拉措施。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在内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在梁上不应小于8厘米。当板的跨度大于4.8米,并与外墙平行时,楼盖和屋盖预制板紧靠外墙的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楼盖和屋盖的钢筋凝土梁或屋架必须与墙或柱锚固,或与圈梁联成整体。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板,以及设计烈度为8度或9度时的房屋的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应加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相互间以及板与梁、墙、圈梁的拉结。第39条 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端部的第一开间。设计烈度为9度时,顶屋楼梯间横墙及外墙宜沿墙高每隔50厘米设2Φ6通长钢筋,其它楼层可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厘米厚的砂浆带,砂浆与不应低于50号,并应配置2Φ10钢筋。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厘米,且应与圈梁联结。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联结。不应采用悬挑式楼梯踏步及有竖肋插入墙体的预制楼梯踏步。不应采用无筋砖栏板。第40条 坡屋顶的檩条、屋面板与内外山墙及屋架间应有可靠联结。房屋出人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当设计烈度为8度和9时,宜在顶层内纵墙与尽端山墙交接处砌筑踏步式墙垛。第41条 设计烈度为8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设计烈度为9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第42条 在房屋的墙体内设置烟道、风道、垃圾道等时,不应削弱墙体,否则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小烟囱。不宜采用无锚固措施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第二节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第43条 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亦适用于本节。第44条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及结构布置,宜遵守表7的规定。底屋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及结构布置 表7续表注:①底层全框架房屋的底层砖砌抗震墙应先砌墙后浇梁柱,墙厚不应小于24厘米。②底层全框架、多层内框架及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遵守本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第45条 多层内框架房屋每层均应设置图梁,外墙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与圈梁联结。第46条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超过表7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30条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第47条 底层全框架的底层顶板宜做成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板。注:装配整体式楼板,系指在抗震横墙间距内配有连续钢筋网的整个楼面后浇混凝土层,上部墙体必须后砌。第48条 多层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得小于150厘米,梁在外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少于37厘米,并应与每层圈梁联结。第三节 空旷砖房和单砖柱厂房第49条 钢筋混凝土刚性屋盖的砖柱厂房,其侧向刚度或高度相差很大的相邻部分(如厂房与生活间、变电所等)应用防震缝分开。防震缝两侧应布置墙或柱。缝宽按房屋高度和设计烈度不同,一般取5~7厘米。沉降缝和伸缩缝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空旷砖房的大厅与前后厅之间以及木层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注:空临砖房指剧院、礼堂等,单层砖柱厂房包括仓库等。第50条 设计烈度为7度,且房屋屋高大于5米时,或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处及承重内墙与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50厘米配置2Φ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米。柱顶以上的外墙转角钢筋宜适当加密加长,墙体的砂浆标号不应低于25号。第51条 山墙的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固。山墙的壁柱应通到墙顶。设计烈度为9度时,无檩屋盖的厂房不宜采用不设端屋架的山墙承重方案。第52条 独立砖柱的纵向柱列可采用与柱等高的砖墙承受水平纵向地震荷载,砖墙与柱应整体砌筑。第53条 非承重隔墙的顶部宜与屋盖构件拉结,否则,应按抗震要求用壁柱加强。当非承重墙与外墙(柱)同时咬槎砌筑或紧密拉接时,应考虑由于隔墙刚度增加的局部地震力对柱以及屋架与柱结点的不利影响。隔墙应尽量采用轻质材料。第54条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不宜采用大梁(如舞台口大梁等)承托悬墙的做法,如必须采用时,应使墙体与梁柱有可靠拉结。第55条 设计烈度为8度的不等高砖柱厂房和空旷砖房,以及设计烈度为9度的砖柱厂房和空旷砖房应尽量采用轻型屋盖。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砖柱应按计算配置竖向钢筋,但分另不应少于4Φ10和4Φ12。配筋砖柱宜采用组合砖柱,砖柱的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设计烈度为9度时,变截面柱或较高的柱宜采用钢筋凝凝土柱。第56条 设计烈度为了7度时,应在屋架底部标高处沿房屋外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厘米,配筋不应少于4Φ12。圈梁在转角处应培设斜向钢筋加强,圈梁内的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除应在屋架底部标高处沿房屋外墙和承重内墙设置闭合圈梁外,还应沿培高每隔4米左右培设圈梁一道。第57条 屋架、大梁应用螺栓与墙顶圈梁或同圈梁整体浇筑的柱顶垫块牢固联结。第58条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遵守表8的规定。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8第59第 木屋盖的檩条必须与屋架钉牢,并应有较长的搁置长度。支撑与屋架、天窗轲的联结应采用螺栓。第60条 双曲砖拱的跨度,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宜分别不大于15米、12米、9米。砖拱的拉杆应锚固在钢筋混凝土圈梁上。山墙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平面外的稳定性。第61条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影剧院、礼堂的大厅,不宜采用抹灰吊顶。第四节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第62条 当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复杂或结构的相邻部分的侧向刚度或高度相差很大(如厂房侧边贴建生活间、变电所、炉子间等)时,应用防震缝将相邻部分分开。防震缝的两侧应布置墙或柱。防震缝的宽度按房屋高度和设计烈度不同,在平行排架方向及厂房与坡屋间设防震缝时,一般取5~9厘米;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设防震缝时,一般取10~15厘米。沉降缝和伸缩缝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第63条 设计烈度为9度时,应尽量采用轻型屋盖。第64条 屋架(梁)端头顶面预埋件的锚筋应架强。第65条 有檩屋盖的檩各必须与屋架(梁)焊牢,并应有足够的搁置长度。设计烈度为8工和9度时,双脊檩相互间应有拉结。槽瓦应与檩条拉牢。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遵守表9的规定。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9第66条 无檩屋盖的屋盖构件相互间应联成整体。当采用大型屋面板(肋形板等)时,板及屋架(梁)的顶埋件应有可靠锚固,每块板至少应有三个角与屋架有可靠的焊接。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遵守表10的规定。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10注:①装配整体式的屋面,可不设上弦通长水平系杆。②有围护墙的边柱列,当屋架上弦高度处设有现浇圈梁时,屋架端头的上弦通长水平系杆可不设。③设计烈度为8度、9度,当天窗跨度大于6米时,在屋盖的天窗开洞范围两端应局部增设屋架上弦横向支撑一道。④跨度小于或等于15米的薄腹梁屋盖,除梁端的垂直支撑外,可不设其它的屋盖支撑;跨度大于15米的薄腹梁屋盖,支撑布置宜按表10的规定采用。第67条 天窗宜采用轻型屋面,屋面板或檩条必须与天窗架焊牢。设计烈度为9度时宜采用钢天窗架或重心低的下沉式天窗。天窗两侧垂直支撑的杆件按压杆设计。天窗两侧的下挡(或侧板)宜采用螺栓与天窗架立柱联结。第68条 屋架、天窗架与支撑的联结宜采用留孔穿螺栓的方法。如采用焊接联结时,预埋件的锚固钢筋与埋板应焊接牢固,锚筋的末端宜加焊钢板。第69条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柱间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在厂房单元中段设置柱间支撑外,还应在两端增设上柱支撑。二、柱间支撑的杆件长细比不宜大于150(交叉杆的计算长度取节点与交叉点间的距离)。三、下柱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应保证能将地震荷载直接传给基础,或采用其它有效措施设计烈度为8度且厂房跨度大于18米时,多跨厂房的中柱柱顶宜设置通长水平压杆。设计烈度为9度时,多跨厂房的所有柱顶均宜设置通长水平压杆。第70条 柱间支撑的节点焊缝和锚件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支撑杆件。第71条 围护墙应沿全高与柱子牢固拉结,围护墙顶还应与屋面板、天沟板或檩条拉线。装配式墙梁的底面应与梁下的墙顶拉结。隔墙的构造要求应遵守本规范第53条的规定。在有条件时,围护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或轻质板材。不等厂房和高跨封墙,以及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应尽量采用轻质板材,并应与屋盖构件和柱牢固锚拉。如采用砖墙,必须使墙体与屋盖构件和柱有可靠联结,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第72条 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以及厂房的一般围护墙,应在屋架端头上部(或柱顶)高度处设现浇闭合圈梁一道。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厘米,配筋不应少于4Φ12。圈梁在转角处应设斜加强。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还应沿厂房墙高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4米左右培设圈梁一道。圈梁、墙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锚拉,厂房顶部圈梁的锚拉钢筋不宜小于4Φ12,并应伸入柱或屋架内有足够的锚固长度。第73条 不宜采用不设端屋架的山墙承重方案。山墙的抗风柱应在柱顶处与屋架上弦牢固联结。第74条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屋架(梁)与柱的联结宜采用螺栓。屋架(梁)端间的支座垫板厚度不宜小于10毫米。柱顶预埋件应与柱子加强锚固。设计烈度为8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柱子,以及设计烈度为9度时,所有的柱子,柱顶预埋板还应增焊抗水平地震荷载的抗剪钢板。第75条 不等高厂房,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或柱肩)顶面的预埋板应按计算增设水平方向抗拉钢筋,牛腿(或柱肩)的箍筋应加密,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10厘米。第76条 柱顶下50厘米高度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有吊车的变截面柱的上柱,自牛腿面至吊车梁面以上30厘米高度范围内,宜采用矩形截面,其箍筋的直径不宜小于Φ8,间距不宜大于10厘米,肢距不应大于20厘米。第五节 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第77条 房屋平、立面形状复杂或结构刚度截然不同时,宜设置防震缝。防震缝的两侧应布置框架。防震缝的宽度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的高度在15米及15米以下时,为7厘米。二、房屋的高度超过15米时:设计烈度为7度,高度每增加4米,缝宽增加2厘米。设计烈度为8度,高度每增加3米,缝宽增加2厘米。设计烈度为9度,高度每增加2米,缝宽增加2厘米。沉降缝和伸缩缝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第78条 建筑装饰要求较高的多层网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以及屋数较多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应尽量采用框架加抗震墙(或抗震支撑结构。第79条 抗震墙(或抗震支撑)的布置应尽量使房屋的重量中心和刚度中心相重合。抗震增(或抗震支撑)的间距可根据楼盖结构类型和楼层地震荷载按图4确定。图4 抗震墙间距L-抗震培间距(米);B-框架宽度(米);q-楼屋单位长度上的水平地震荷载(吨/米)第80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钢筋应按计算确定,每个方向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25%,钢筋宜采用双向双面筋。抗震培不宜开洞,如需开洞时,洞口位置不宜偏于一侧,且应对洞口采取局部加强措施。第81条 抗震支撑宜接压杆设计。抗震支撑与框架节点的联结应予以加强,框架平面内底层抗震支撑的下节点应靠近基础顶面。第82条 框架的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200号。框架柱的净宜大于柱截面长边的4倍,否则应验算柱的抗剪强度。第83条 不设抗震墙(或抗震支撑)的框架结构,其柱子的纵向钢筋总配筋率,在设计烈度为7度和8度时,不宜小于0.6%,在设计烈度为9度时,不宜小于0.8%;角柱的总配筋率在设计烈度为7度和8度时,不宜小于0.8%,在设计烈度为9度时,不宜小于1.0%。第84条 框架柱、梁的箍筋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框架节点的构造详见图5所示。一、梁柱节点附近及柱脚附近柱的箍筋加密范围不宜小于柱截面长边或1/6柱的净高,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厘米,箍筋直径在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不宜小于Φ8。二、梁柱节点内部柱的箍筋:边柱节点内部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厘米,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中柱节点内部的箍筋,设计烈度为7度时,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厘米,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厘米,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三、柱子箍筋的设置应比非地震区设计适当加密。箍筋弯钩不应小于135°。四、梁柱节点附近梁的箍筋加密范围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5厘米。五、梁的筋应为封闭式,其间距不宜大于梁截面高度的一半或梁截面宽度,并不宜大于25厘米。图 5 节点构造示意图ld--按受拉考虑的锚固(搭接)长度,且不应小于h2H0一柱的净高第85条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应尽量减少框架梁、柱接头数量。梁、柱的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和较好的延性,以保证其整体性。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应加强板与板、板与梁间的联结,以保证竖向构件的共同工作。第86条 框架的填充墙应尽量采用轻质材料,并采取措施防止碎裂倒塌。填充墙采用砌体时宜嵌砌于框架平面内,砌体应与框架柱、梁结合紧密,并用钢筋与柱拉结;在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砌体填充墙顶面与梁还应有拉结措施。砌体的砂浆标号不应低于25号。嵌砌于框架平面内的砌体填充墙,应考虑它对框架梁、柱产生的附加剪力。第六节 木柱承重房屋第87条 木柱承重房屋的高度不宜度不宜超过6米。对空旷房屋和单层厂房,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对居住建筑,则应在屋架支座处采用刚性节点或设置斜撑,亦可每隔三开间在排架平面内布置能承担水平地震荷载的交叉支撑或具有足够强度的隔墙。第88条 不宜采用木柱和独立砖柱混合承重的房屋。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柱脚应用铁件锚固在基础上。第89条 空旷房屋和单层厂房的纵向柱列,应按现行《本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柱间支撑。木柱与屋架间的斜撑,排架平面内的交叉支撑和纵向柱间支撑等均应用螺栓与柱或屋架联结。第90条 屋盖系统的抗震构造应遵守本规范第58、50条的规定。第七节 灰土墙承重房屋第91条 灰土墙灰重房屋应尽量使墙体沉陷均匀。一般每开间均应有横墙,不宜采用外廊砖柱。房屋立面应避免错层和突变,同一房屋的层数必须相同。注:灰土墙一般指掺有石灰的土筑墙和用掺有石灰的土坯砌筑的土坯墙。第92条 房屋的高度,设计烈度为7度时,不应大于6米。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不宜采用灰土墙承重房屋。第93条 同一房屋不宜采用不同材料的墙体。灰土墙体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公斤/厘米2。干容重不宜小于1.6吨/米2。墙体宜用石灰砂浆砌筑。第94条 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均应沿高度每隔30厘米放一层拉结材料,如竹筋、木条、荆条等,每边墙内伸入长度不小于1米。墙体的最小厚度为25厘米。第95条 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上宜砌筑踏步式墙垛。檩条支座处应设垫木。第96条 圈梁应每层设置,并应在每道横墙上拉通。圈梁的截面高度为:钢筋混凝土圈梁 8~12厘米钢筋砖圈梁 4~5皮砖木圈梁 6~10厘米第八节 砖烟囱、水塔第97条 砖烟囱、支承水塔的砖简壁以及小容量水塔的砖柱,应采用不低于75号的砖和不低于50号的水泥石灰砂浆砌筑。第98条 砖烟囱的配筋应接计算确定,但配筋范围不得小于表11中的规定。砖烟囱顶端应调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竖向钢筋应锚入圈梁内。砖烟囱的配筋范围 表11注:H为烟囱高度。第99条 砖烟囱的配筋可采和砌体内设置竖向钢筋的方法。竖向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Φ10,间距50~70厘米,且不应少于6根;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环向钢筋直径不宜、Φ8,间距分别不大于50、36、25厘米(当砌体内配有环向温度钢筋时,均可减为Φ6,间距50厘米)。钢筋端部均应设弯钩,搭弯钩,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竖向钢筋上下对齐时,宜在搭接部分全长上用铁丝绑扎牢固。不贯通的竖向钢筋端头应锚入砌体中预留孔内,用砂浆填实。第100条 重要的、较高的或设计烈度为9度的以及设计烈度为8度Ⅲ类场地土上的烟囱,有条件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101条 砖筒支承水塔的砖筒壁配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得少于表12中的范围和用量。此外,砖简底部门洞口上应设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其它洞口上下应各配3Φ8钢筋,伸过洞口不少于1米。砖简的配筋可采用砌体内配筋可留竖醴配钢筋灌以混凝土(或填砂浆)的做法。钢筋的妆头宜合本规范第99条的要求。采用留竖槽配筋的做法时,竖槽间距不大1米,并不少于6道槽。砖简配筋范围和最小配筋量 表12注:H为砖简高度。第102条 设计烈度为7度时,小容量水塔可采用不少于4根独立的或带有连系梁的砖柱支承。第103条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Ⅱ、Ⅲ类场地土上的水塔宜采用整片或环状基础,当采用单独基础时,应用连系梁联结。二、支架的横梁应有较大刚度,梁内箍筋的搭接长度应取30倍箍筋直径。间距不大于20厘米,横梁两端等于梁高的一段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厘米。三、柱与水柜交接处以下80厘米范围内,柱箍筋间距应加密为10厘米,梁、柱节点内,柱的箍筋不应大于20厘米。附录一 基本周期的近似公式建筑物自振周期可根据实测、试验或理论计算确定。确定自振周期时,应采取合理的结构简图。进行结构抗震强度验算与确定自振周期时应采取相同的结构简图。符合下列情况的建筑物,可按相应的近似计算公式确定其基本周期。(一)单质点体系凡大部分重量集中在一处并由弹性构架支承的结构均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如各跨等高的单层厂房排架、水塔等。式中 T1--结构基本周期(秒);W--质点重量(吨),可取上部集中重量与1/4支承结构重量之和;g--重力加速度(米/秒2);δ--作用于集中质点上的单位水平力在该点引起的位移(米/吨)。(二)单层厂房确定屋架与柱铰接的单层厂房横向地震荷载时,排架的基本周期,应考虑纵墙以及屋架与柱连接的固结作用,按下列规定加以调整:1.由钢筋混凝土屋架与钢筋混凝土柱或钢柱组成的排架,有纵墙时,取计算周期值的80%;无纵墙时,取计算周期值的90%。2.钢筋混凝土排架或由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与砖柱组成的排架,取计算周期值的90%。3.由木屋架、钢木屋架或轻钢屋架与砖柱组成的排架,取计算周期值。注:本条不适用于纵墙连有刚度较大的附属建筑物的厂房。(三)重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高度不超过50米、具有抗震墙或较多实心砖填充墙(考虑其刚度和强度时)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房屋式中 H--房屋的高度(米),不包括屋面以上特别细高的突出部分;B--验算方向的房屋的宽度(米)。(四)独立烟囱1.高度不超过150米的钢筋混凝土烟囱2.高度不超过60米的砖烟囱式中 H--目基础顶面算起的烟囱高度(米);D--烟囱简身1/2高度处截面的外直径(米)。附录二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厂考虑空间作用时地震荷载的确定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厂房(包括钢柱、钢筋混凝土柱和砖柱),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考虑空间作用,即将排架的地震荷载乘以附表1折减系数。(一)设计烈度为7度和8度。(二)L1/B1≤8或B1>12米。L1--山墙或横墙的间距(米),仅一端有山墙时取厂房长度的两倍(伸缩缝按无山墙考虑);B1--厂房总跨度(米),对不等高的厂房,当高低跨相差较大时,低跨不予考虑。(三)山墙(或横墙的厚度不小于24厘米,开洞所占的水平截面积不超过50%,设有菜基础并与屋盖系统有良好的联结。(四)屋架下弦标高不大于12米。排架地震荷载的折减系数 附表1注:空旷房屋符合附录的条件时,也可参照本附录考虑空间作用。附录三 多层房屋地震剪力的分配本规范第三章第14条公式(4)的水平地震荷载求得的楼层地震剪力,可按下列原则分配给各抗水平力构件(如墙、柱、抗震墙等)。(一)对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等刚性楼盖的房屋,按抗水平力构件的刚度比例分配。注:计算墙体抗水平力刚度时,一般只考虑剪切变形,但对于窗间墙宽度较小的空旷房间,应同时考虑墙体的剪切和弯曲变形的影响。(二)对于木楼盖等柔性楼盖的房屋,按抗水平力构件两边相邻的抗水平力构件之间一半面积上的荷载比例分配。(三)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等中等刚性楼盖的房屋,取上述两种分配方法结果的平均值。(四)多层砖房的横向地震剪力全部曲横墙承受,纵向地震剪力按墙体刚度比例分配给各纵墙。(五)多层内框架房屋,抗震砖横墙应承受全部横向地震剪力;此外,第i层每根钢筋混凝土中柱及砖壁柱(或外墙)承受的地震剪力Qci不应小于按下式确定的值。式中 Qi--第i层的楼层地震剪力(吨);k--楼层地震剪力分配系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钢筋混凝土中柱壁柱或外墙式中 L--验算区段抗震砖横墙间距(米);B--房屋宽度(米)。(六)底层全框架房屋,底层部分按框架和抗震墙协同工作分配地震剪力。当框架上有实心砖墙时,该框架柱的设计还应考虑砖墙传来的各层水平地震荷载引起的倾覆力矩所产生的轴向力。附录四 砖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一)砖墙的抗剪强度可按下式验算:式中 Q--墙体承的地震剪力;Rτ--验算抗震强度时砖砌体的抗剪强度,ξ--截面剪应力不均匀系数,对矩形截面取1.20;K--安全系数,按本规范第23条规定采用;A--墙体水平截面面积;Rf--砖砌体主拉应力强度,按现行《砖石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砖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的抗剪强度(公斤/厘米2)采用;σ0--砖砌体平均压应力。(二)验算多层砖房结构抗震强度时,各类楼盖房屋的非承重纵横墙的砖砌体抗剪强度可提高1/3。(三)验算单层砖柱厂房结构的抗震强度时,砖柱在地震荷载作用下的荷载偏心距e0不宜超过0.8y(y为载面形心到纵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当e0超过0.8y时,宜采用竖向配筋砖柱,或按现行《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73第19条公式(3)进行验算并确定截面尺寸。 附录五 名词解释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中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而词一般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一般采和“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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