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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2011-02-23 21:02:43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3-83主编单位:陕 西 省 建 筑 工 程 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9 8 3 年 9 月 1 日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3-83主编单位:陕 西 省 建 筑 工 程 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9 8 3 年 9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78号由陕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福建、山东、云南等省、市有关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抄送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203-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工局砖石工程规范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丙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建发施字第168号通知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由我局会同山东、云南、福建、天津等省、市建筑工程局和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组成修订组,共同对《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66(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做了一些必要的试验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召开全国性审定会议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七章一百二十八条和七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将原规范名称改为《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土墙工程和砌块、墙板工程两章;并增加了抗震设防地区施工、空心砖砌筑承重墙、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取值等有关规定。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我们,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陕西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元月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砖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的砌石工程。第1.0.2条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砖石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第1.0.3条 本规范所用的砖,应符合《普通粘土砖》(JC149-73)、《承重粘土空心砖》(JC196-75)、《蒸压灰砂砖》(JC153-7)(以下分别简称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JC239-77)的规定。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号和岩种。第1.0.4 条砖石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出厂合格证验收。如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种计量器具应经常校验,保证准确使用。第1.0.5 条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要求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第2.0.1条 砖石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2.0.2条 建筑物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式设计指定的水准点。第2.0.3条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标志板上庆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外形或构造简单的建筑物,可用控制轴线的引桩代替标志板。第2.0.4条 砌筑基础前,必须用钢尺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不庆超过表2.0.4的规定。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2.0.4第2.0.5条 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并由高台向低台搭接。如设计无要求,搭接长度不庆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第2.0.6条 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的施工,应符合《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第2.0.7条 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毫米。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用油毡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第2.0.8条 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要求、砖石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第2.0.9条 施工前,应先将基础、防潮层、楼板等表面的砂浆和杂物清除干净,并浇水湿润。第2.0.10条 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米。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或门窗洞口处。第2.0.11条 砌体临时间断睡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第2.0.12条 砌体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碎砖和杂物等。第2.0.13条 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应先建高层部分,以减少由于沉降不均匀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第2.0.14条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厘米的洞口,应砌筑平拱或设置过梁。注: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第2.0.15条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有关部位中设置脚手眼;一、空斗墙、12厘米厚砖墙、料石清水墙和砖、石独立柱;二、砖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三、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四、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厘米的范围内;五、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18厘米和转角处43厘米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厘米和转角处60厘米的范围内;六、设计不允许设计置脚手眼的部位。注:如砖砌休的脚手眼不大于8×14厘米,可不受本条第三、四和五项规定的限制。第2.0.16条 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本规范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第2.0.17条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偏差可在基础■面或楼面上校正。第2.0.18条 搁置预制板的墙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第2.0.19条 墙面勾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清除墙面粘结的砂浆、泥浆和杂物等,并洒水湿润;二、开凿瞎缝、并对缺棱掉角的部位用与墙面相同颜色的砂浆修补齐整;三、先将脚手眼内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砖或石块补砌严密。第2.0.20条 墙面勾缝应采用加浆勾缝,并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石墙勾缝也可采用水泥在灰砂浆或掺入麻刀、纸筋等的石灰或青灰浆。注:砖墙的内墙面也可采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并使灰缝光滑密实。第2.0.21条 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整并压实抹光,不得有丢缝、开裂和粘结不牢等现象。如设计无特殊要求,砖墙勾缝宜采用凹缝或平缝,凹缝深度一般为4~5毫米;空斗墙勾缝应采用平缝;石墙勾缝应采用凸缝或平缝,毛石墙 勾缝尚应保持砌合的自然缝。勾缝完毕后,应清扫墙面。第2.0.22条 砌筑炉灶和附墙烟囱,如设计无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防火层的炉灶或烟囱内表面距易燃烧体不庆小于24厘米;无防火层的,不应小于37厘米;二、烟囱外表面距易燃烧体屋面结构(木屋架、木梁等)不应小于12厘米,距易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25厘米;三、靠近易燃烧体的烟囱内表面,应涂抹砂浆。如设置陶土管时,应用砂浆填满所有缝隙。对有内衬的烟囱,其内衬应用粘土砂浆或耐火泥砌筑;四、炉灶灰坑和炉门前地面如为易燃烧体,灰坑的底部应至少砌4皮砖,炉门前地面应用非燃烧材料覆盖;五、烟囱所有的灰缝均应填满砂浆。阁楼内及屋面至顶棚空间部分的烟囱外表面,应抹灰并刷石灰浆,以便检查、识别漏烟或串火现象;六、砌筑烟道,应防止砂浆、砖块等杂物落入,以保证烟道畅通。注:①防火层宜用石棉或其他耐火材料制成。②砌筑垂直烟道,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随砌随提。第2.0.23条 砌筑通气孔道,应符合本规范第2.0.22条第六项和注②的规定。第2.0.24条 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0.24的规定。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墙和柱在施工中的稳定性。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表2.0.24注:①表2.0.24适用于施工处标高(H)在10米范围内的情况。如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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