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辊式细碎机技术条件.

时间:2011-02-23 20:55:45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JC450.1《辊式细碎机型式与基本参数》中的辊式细碎机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辊式细碎机。 2引用标准 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JC450.1《辊式细碎机型式与基本参数》中的辊式细碎机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辊式细碎机。 2引用标准 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804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 3768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JC 343.2真空挤砖机技术条件 JC 40l.2建材机械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T402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406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C 450.1辊式细碎机型式与基本参数 JB 8产品标牌 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辊式细碎机应符合JC450.1和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l.2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机械加工尺寸按GBl804中的ITl4级执行;非机械加工尺寸按ITI6级执行。 3.l.3焊接件应符合建材机械焊接的有关规定。 3.l.4铸钢件应符合JC40l.2的规定。 3.1.5辊式细碎机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调整辊子工作间隙的装置; b.有修整辊面的装置; c.有过载保护装置; d.有安全防护装置; e.有便于起吊的装置。 3.2主要零部件要求 3.2.1轴类件的材料应不低于GB699有关45钢的规定,并调质处理。 3.2.2辊圈表面硬度应不低于HRC50,在整个辊面范围内硬度应均匀,硬度差不大于 HRC5,硬层深度不少于20mm,在规定的硬层深度内,允许硬度降低值不大于HRC5。 3.2.3刮泥板由刀口向内不少于50mm范围的硬度不低于HRC45。 3.2.4辊圈和大皮带轮的径向圆跳动应不低于GB1184中的10级。 3.2.5大皮带轮应做静平衡试验,许用静不平衡力矩的确定应符合JC343.2中附录入的规定。 3.3装配与安装要求 3.3.1所有零部件需经检验合格,外购件需有合格证方可装配。 3.3.2辊圈与轴装配后应做静平衡试验,许用不平衡力矩的确定应符合JC343.2中附录A的规定。 3.3.3辊式细碎机两辊端面相对位移应不大于lmm。 3.3.4辊端挡料板与辊子端面间隙应不大于2mm。 3.3.5刮泥板刀口沿辊长应均匀接触,调整灵活。 3.3.6大、小三角带轮安装后。轮宽对称平面相对位移应不大于中心距的2/1000,轴线平行度应不大于6/1000。 3.4空载试车要求 3.4.1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3.4.2润滑部位应不渗油。 3.4.3轴承温升应不大于35℃,最高温度应不超过70℃。 3.4.4噪声应符合JC450.1的规定。 3.5负载试车要求 3.5.1负载试车应符合3.4.1-3.4.2条要求。 3.5.2两辊工作间隙、生产能力应符合JC468.1的规定。 3.5.3轴承温升应不大于45℃,最高温度应不大于80℃。 3.6外观要求辊式细碎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划伤、绣蚀等缺陷。 3.7涂漆防锈要求涂漆防锈应符合JC/T402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辊圈表面硬度(3.2.2条)检测应不少于均分圆柱表面的12个点位,深层硬度取试样检测。 4.2静不平衡力矩(3.2.5条、3.3.2条)在平衡架上检测。 4.3两辊端面相对位移(3.3.3条)用深度游标卡检测。 4.4辊端挡料板与辊子端面间隙(3.3.4条)用塞尺检测。 4.5大、小三角带轮的轮宽对称平面的相对们移和轴线平行度(3.3.6条)用直尺和水准仪检测。 4.6试车条件 a.整机组装检验合格; b.润滑部位注入注滑剂。 4.6.2试车方法: a.连续运转4h; b.轴承温升(3.4.3条)用半导体温度计检测; c.噪声(3.4.4条)按GB3768规定检测。 4.7负载试车 4.7.1试车条件: a.空载试车合格后进行负载试车,负载试车可在用户进行; b.电器控制装置检验合格; c.喂料粒度满足JC450.1的规定; d.有均匀喂料装置。 4.7.2试车方法: a.两辊间隙(3.5.2条)用塞尺或铅条检测; b.连续运转4h; c.生产能力(3.5.2条)在供料正常时用秒表测定1min破碎物料的体积; d.轴承温升(3.5.3条)用半导体温度计检测。 5检验规则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出厂检验出厂前应完成3.1-3.3.5条、3.4条、3.6条、3.7条、6.1条、6.2条的检验。 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每两年不少于1次。 5.4抽样与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的样机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一台,检验合格,判检验批合格;如有3.5条中某项不合格,再随饥抽取一台,检验有任意-项不合格,判检验批不合格。若合格,再随机抽取一台,全部合格,可判检验批合格。否则判检验批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产品在明显位置固定一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商标;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 f.主要参数; g.出厂编号。 6.2产品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JC/T406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负责起草,南京建材机械厂、哈尔滨建材机械厂参加。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明德、谢益恒、丁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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