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土的分类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主编,并会同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9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土分类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紫竹院,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工程用土的鉴别、定名和描述,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注: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第1.0.3条 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第1.0.4条 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二、土的塑性指标: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第2.0.2条 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粒组划分 表2.0.2粒组统称粒组名称粒组粒径d的范围(mm)巨粒漂石(块石)粒卵石(碎石)粒d>200200≥d>60粗粒 砾粒 粗砾 细砾 砂粒60≥d>2020≥d>22≥d>0.075细粒粉 粒粘 粒0.075≥d>0.0050.005≥d 第2.0.3条 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60; d1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10。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第2.0.4条 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图,可根据 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二、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 第2.0.5条 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 采用目测、手摸或嗅感判别。 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将试样放入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3/4时,试样为有机质土。 第2.0.6条 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 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 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16种土类;细粒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16种土类。 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 第2.0.7条 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2.0.8条 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 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 二、由两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副成分,或土的级配,或土的液限。 三、由三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液限,第三个基本代号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第三章土的分类 第3.0.1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巨粒土; 二、试样中巨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15~50的土称巨粒混合土; 三、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15的土,可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 注:当散布在土内的巨粒,其体积对土的总体性状有影响时,可不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并应予以注明。 第3.0.2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类定名,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类 表3.0.2土类粒组含量土代号土名称巨粒土巨粒含量100%~75%漂石粒>50%B漂石漂石粒>50寺咽旌暇蘖M辆蘖: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