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8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要符号 α、b、c、d——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子项的评定等级; A、B、C、D——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项目或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 一、二、三、四——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R——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结构重要性系数; ——计算跨度或计算长度; l——跨度或长度; h——框架层高或多层厂房层间高度; H——钢筋混凝土柱或框架总高,砌体结构房屋总高; ——柱脚底面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上顶面的高度; e——吊车轨道中心对吊车梁轴线的偏差; Q——吊车起重量; ——砌体变形裂缝宽度; Δ——单层工业厂房砌体墙、柱变形或倾斜值; σ——多层厂房墙、柱层间变形或倾斜值。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在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为已有工业厂房 的可靠性鉴定提供统一的程序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已建成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 一、以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为主体的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的整体厂房、区段或构件。 二、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层厂房的整体厂房、区段或构件。 第1.0.3条 特殊地区或特殊环境下的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地震区的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应与抗震鉴定结合进行。 第二章 鉴定程序和等级标准 第一节 鉴定程序 第2.1.1条 工业厂房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可靠性鉴定评级(图2.1.1)。 图2.1.1鉴 定程序 第2.1.2条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鉴定任务的要求确定。 第2.1.3条 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设计图和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历次加固和改造设计图、事故处理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检查观测记录等; 二、原始施工情况; 三、厂房的使用条件; 四、根据已有资料与实物进行初步核对、检查和分析; 五、填写初步调查表。初步调查表的格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要求; 六、制定详细调查计划。确定必要的实测、试验和分析等的工作大纲。 第2.1.4条 详细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布置、支撑系统、结构构件、结构构造和连接构造的检查; 二、地基基础的检查。必要时要开挖检查或进行试验; 三、结构上的作用、作用效应及作用效应的组合的调查分析,必要时进行实测统计; 四、结构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的检测与分析、结构构件的计算分析、现场实测,必要时进行结构检验;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评级居次及等级划分 表2.1.5 五、工业厂房结构功能及建筑构造的检查。 第2.1.5条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评级应划分为子项、项目或组合项目、评定单元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划分为四个等级。并应符合表2.1.5规 定。 第2.1.6条 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业厂房的概况; 二、鉴定的目的、范围与内容; 三、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四、结论与建议; 五、附录。 第二节 鉴定等级标准 第2.2.1条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的子项、项目或组合项目、评定单元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一、子项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适用,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基本安全适用,可不必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影响安全或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d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危及安全或不能正常使用,必须采取措施; 二、项目或组合项目 应按对项目可靠性影响的不同程度,将子顶分为主要子项和次要子项两类。结构的承载能力,构造连接等应划分为主要子项; 结构的裂缝变形等应划分为次要子项。 A级主要子项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次要子项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B级主要子项符合或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个别次要子项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尚可正常使用,应采取适当措施; C级主要子项略低于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应采取适当措施;个别次要子项可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应采取措施; D级主要子项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必须采取措施。 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本标准第四、五、六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三、评定单元 一级可靠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可正常使用,极个别项目宜采取适当措施; 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不影响正常使用,个别项目应采取措施; 三级可靠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影响正常使用,有些项目应采取措施,个别项目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四级可靠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已不能正常使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章 使用条件的调查 第3.0.1条 使用条件的调查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部分内容。结构上的作用调查宜按表3.0.1的要求进行。 结构上的作用调查 表3.0.1项 目调查细目一、永久作用1、结构构件、建筑构配件、固定设备等自重2预应力、士压力、水压力、地基变形等作用二、可变作用1、屋面及楼面活荷载2、层面积灰3、吊车荷载4、风荷载5、雪、冰荷载6、温度作用7、振动冲击及其它动荷载三、偶然作用1、地震2、撞击爆炸事故3、火灾四、其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