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
时间:2011-02-23 20:53:51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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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武汉市防汛指挥部 批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通知 (85)城城字第545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安排,由我部原市政公用局、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太原市防汛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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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武汉市防汛指挥部 批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通知 (85)城城字第545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安排,由我部原市政公用局、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太原市防汛指挥部等十个单位编制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CJJ9—85。在实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以便修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质情况下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 有特殊要求地区的市政工程(如湿陷性土壤地区、永冻土地区等)除特殊要求部分外,仍按本标准执行。 市政工程中的维修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有关工程,城市市区范围以外远郊区及县(旗)的有关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1.0.3条 城市防洪工程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划分: 一、工序 划分为:土方、石方、砌体、模板、钢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伸缩缝、沉降缝和止水构造、抹面、桩、板桩、灌注桩、沉井、管、台阶、钢板桩、钢闸门、启闭机安装、钢台阶、木桩、木板桩、木闸门、沉排、沉树、沉笼、潜坝、抛石、防渗灌浆、铺盖及截渗、堤(坝)开挖处治、减压井、植草皮、防浪林、护堤林、其他工程等。 二、部位 应按主要部位划分,对于一般不宜划分部位的工程,也可按长度划分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城市防洪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城市防洪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1.0.4条 本标准各节中,文字说明的部分,应为检验评定的外观检查项目,经检查合格,始能进行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1.0.5条 执行本标准检验抽样时,应力求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系指按规定间距抽样,其他在规 定范围内随机抽样)。 第1.0.6条 市政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其评定标准如下: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 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 其他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70%,且不符本标准要求的点,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均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 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预制厂(加工厂)制作的成品或半成品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工序均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及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1.0.7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作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或 造成历史缺陷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1.0.8条 市政工程中所需原材料,如砂、石、沥青、木材、钢材、水泥、石灰、管材、设备及油漆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 部、局标准。 第1.0.9条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并有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参加,始得进行工序交接检验, 评定工序等级并填写表1.0.9-1;必须在工序交接检验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在有专职人员会同上级委派人员参加下评定 部位等级并填写表1.0.9-2;必须在部位,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应由上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查定, 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并填写表1.0.9-3。 第1.0.10条 在单位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检验时,必须按规定附送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材料合格证明;现场观测记录;试验成果报表;以 及隐蔽工程检查报告和施工记录等,作为质量检验的重要依据。 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部位名称: 工序名称: 表 1.0.9-1 部位质量评定表 工程名称: 部位名称: 表 1.0.9-2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工程名称: 施工队: 表 1.0.9-3 第二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清理开挖 第2.1.1条 地基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应全部拆除或迁移;草皮、树根、乱石、坟墓、水井、洞穴、废管道及垃圾等均应彻底清除。 第2.1.2条 清基时覆盖层的淤泥、泥炭、腐殖土及易溶盐和有机质含量较大的土、浮土等,均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清除或处理。 第2.1.3条 堤(坝)基底及构筑物不宜受水浸泡或受冻,严禁扰动,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地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会同设计单 位研究处理。有结构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办理。 第2.1.4条 堤(坝)基开挖及构筑物坑槽开挖,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堤(坝)基开挖允许偏差表 表 2.1.4-1 构筑物坑槽开挖允许偏差表 表 2.1.4-2 第二节 排洪河沟的人工开挖和清淤 第2.2.1条 排洪河沟的开挖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种障碍物必须清除或处理。 第2.2.2条 边坡必须平整、稳定,严禁贴坡。 第2.2.3条 河沟上口线和坡脚线应整齐,顺直。河沟底应平整,不得有反坡。 排洪河沟开挖允许偏差表 表 2.2.5 注:1河沟两岸高程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河道每50m范围或50m以下者,可作为一个点进行检验。 3较大的河沟每200m范围作为一点进行检验,但如遇有转弯处亦应适当增加点数进行检验。 第2.2.4条 河沟堤土堆放,按设计指定地点进行,不得随意乱堆。 第2.2.5条 排洪河沟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第2.2.6条 清淤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第2.2.7条 清淤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河沟清淤允许偏差表 表 2.2.7 注:允许偏差是指清淤后的河沟与原竣工断面尺寸的偏差值。第三节 河道的机械疏浚 第2.3.1条 开挖区和抛泥区的导标设置、开挖和采样分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3.2条 根据竣工测量,校对施工期挖泥船的探测记录,做出质量鉴定。 疏浚工程允许偏差表 表 2.3.4 注:施工期、待用期的回淤问题,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第2.3.2条 不同船型、土质的开挖超宽、超深和边坎坍落后形成的稳定边坡,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2.3.4条 疏浚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4的规定。 第四节 均质土堤(坝)体 第2.4.1条 基础的预留保护层要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有树木、草皮、乱石、腐殖土等。试坑、钻孔应按规定全部填实、封堵。 第2.4.2条 严格要求在经过鉴定符合“土料设计”要求的料区范围内取料。其土的种类、颗粒组成、有机物、含水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4.3条 在填筑过程中,不得有层间光面,剪力破坏,弹簧土,漏压虚土层、冻土块、裂缝等现象。 第2.4.4条 堤(坝)体与其它构筑物结合处所筑齿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4.5条 横向、纵向接缝时,应挖结合槽。 均质土堤(坝)允许偏差表 表 2.4.7 注:1,2项可任选用其中一项检验。 第2.4.6条 堤(坝)面应平整,堤(坝)体应顺直。 第2.4.7条 均质土堤(坝)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7的规定。 第五节 粘土心墙与斜墙 第2.5.1条 土料的物理力学性质要求除与均质坝相同点外,尚要求粘粒含量应为15~35%,有机质含量不得小于2%。 第2.5.2条 在填筑过程中不得有层间光滑面,弹簧土,漏压虚土层,裂缝等现象。 第2.5.3条 墙体与上下游坝体结合处,土砂料不得彼此混合。墙体不应有纵向接缝,横向结合以及墙体与地基和构筑物的结合要求与均质 土堤(坝)相同。 第2.5.4条 斜墙保护层或防冻层以及墙后垫层,填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5.5条 粘土心墙与斜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5的规定。 粘土心墙与斜墙允许偏差表 表 2.5.5 注:1 在墙体每填高2m时,在墙体各个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查,并在压实可疑处和墙体各结合处取样。 2 必须在本层经检验合格,并将所有取样坑均已填实后,始可填筑上一层。 3 1,2项可任选用其中一项检验。 第六节 整坡 第2.6.1条 整坡堤段范围内如遇有各种障碍物,均应进行清除或处理。 第2.6.2条 清除坡面的草皮、杂物、堵塞洞穴。整坡堤段如局部土壤松动有垃圾腐殖土,应换较好土壤,挖坎分层填筑夯实。 第2.6.3条 根据校核后的高程,修整坡面,要求岸线平顺,坡面平整。 第2.6.4条 整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6.4的规定。 整坡允许偏差表 表 2.6.4 注:1,2项可任选其中一项检验。 第七节 土岸填筑 第2.7.1条 旧土体中不准存有废管、孔穴、杂物;填筑土料要符合设计要求,不含杂质,含水量适宜,分层铺筑,压实合格;不得有欠压 、漏压、起皮和翻浆的现象;表面平顺整齐。 第2.7.2条 上下层基础与土体、新土与旧土、填筑缝、结合部位的相接处,要按规定处理,严密结合。 第2.7.3条 土岸填筑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7.3的规定。 土岸填筑允许偏差表 表 2.7.3 第八节 人工填塘 第2.8.1条 当年承受荷载或竣工立即使用的人工填塘,质量标准同于土岸填筑。 第2.8.2条 仅利用运土机车行驶压实,不再加工压实的人工填塘,土料预留下沉量,边坡坡度和填方密实度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第2.8.3条 不加任何压实,任其天然沉实的人工填塘,土料预留下沉量和边坡坡度,也要符合设计要求。沼泽地清淤、挤淤后,遗留在填 方下面的沼泽厚度,不得超过沼泽层与填上总厚度的三分之一。 第2.8.4条 人工填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8.4的规定。 人工填塘允许偏差表 表 2.8.4 第九节 水力吹填 第2.9.1条 取土位置,淤土场清理,输泥管敷设,以及围堤、加压站和排水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9.2条 每层围堤都要密实,不跑泥水;排水设施不淤不塞,畅通有效;填筑体合格。 第2.9.3条 完工浮水排除后,做竣工测量,校核施工期泥浆输送取样分析记录,做出质量鉴定。 第2.9.4条 水力吹填工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9.4的规定。 水力吹填工程允许偏差表 表 2.9.4 注:1 砂土被风吹走引起填筑体变形的问题,应在设计中考虑采取措施。 2 对填筑体有一定平整和物理力学指标要求的,应在填筑体固结后展平,取样检查。 第三章 石方工程 第一节 岩基开挖 第3.1.1条 开挖后的岩基表面应大体平整,清洁,无杂物,无风化层。 第3.1.2条 岩基开挖边坡不应有反坡,应挖成顺坡,岩面坡度过陡时,宜挖成台阶状;有结构要求时,不得欠挖。 第3.1.3条 开挖中如发现意外的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以及地下水等情况时,应会同设计部门进行处理。 第3.1.4条 除经技术论证者外,不得在已浇混凝土工程地段和灌浆地段进行爆破开挖。 第3.1.5条 爆破开挖应分层进行,最后应留下1.5—3m的保护层,再进行保护层清爆。 基岩保护层清爆开挖的规定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基岩保护层清爆开挖的规定 表 3.1.5 第3.1.6条 大型工程岩基开挖后须钻取岩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3.1.7条 岩基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岩基开挖允许偏差表 表 3.1.7 第二节 堆石体 第3.2.1条 堆石体所用的石料。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其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尺寸大小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3.2.2条 堆石块应大面在下,大小相间,稳定密实,外观整齐。 第3.2.3条 堆石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堆石体允许偏差表 表 3.2.3 第三节 石笼护体 第3.3.1条 石料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抗水性,抗冻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笼材应坚韧,植物类笼材必须新鲜。 第3.3.2条 笼体要牢固结实,填料饱满、密实。石料的最小边尺寸,不得小于笼的孔眼尺寸。 笼体允许偏差表 表 3.3.3 第3.3.3条 笼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3.3.4条 石笼护体必须紧密,不得有掉笼、散笼、架空现象。笼体接缝应错开,笼之间的联系应牢固。 第3.3.5条 石笼护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第四节 砂石垫层 第3.4.1条 石料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无杂质,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4.2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露铺、存水、粗细料集中的现象。 第3.4.3条 砂石垫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砂石垫层允许偏差表 表 3.4.3 注:其他材料的垫层(如矿渣等)可参照执行。第五节 反滤层 第3.5.1条 滤料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其抗水性、抗冻性、级配、粒径及不均匀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采用针状或片状的卵石或 碎石;不得夹有杂物;含泥量不得大于3%(重量计)。 第3.5.2条 反滤层铺筑位置、各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层间不得错动、混淆。 第3.5.3条 反滤层在砌石前或砌石中不得扰动,也不得作为砌石垫料。 第3.5.4条 反滤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反滤层允许偏差表 表 3.5.4 注:1 500㎡系指每层该面积内取样不得少于2个。 2 对于条形滤层,每50m为一取样断面,每个取样断面每层所选取的样品不得少于4个,且应分布在断面的不同部位。 3 各层的取样位置应彼此相对应。 第四章 砌体工程 第一节 浆砌体干砌体 第4.1.1条 砌体所用材料必须清洁,不得掺有或附着泥土、杂物、草屑等,其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风化、裂纹的石料不得使用。 第4.1.2条 浆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应分层卧砌、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砌筑拱圈时, 相邻两行拱石的砌缝应错开。 第4.1.3条 浆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4.1.4条 灰缝宽度均匀。砌体的灰缝宽度: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 块石、乱石和卵石砌体一般为20~35mm,较大空隙应用碎石填塞;砌块砌体一般为12~15mm,不应大于20mm,也不应小于 10mm,砖砌体的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第4.1.5条 干砌石体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 第4.1.6条 干砌石体的空隙率,设计文件如无规定时,不得超过30~35%。 第4.1.7条 砌体的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的要求。 第4.1.8条 砌体抹面的质量检验标准,见第五章第六节。 第4.1.9条 砌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第二节 砂浆 第4.2.1条 制作砂浆用的材料,应按现行质量标准及出厂合格证进行检验或检收。 砌体工程允许偏差表 表 4.1.9 注:1.墩台墙坝包括闸(桥)墩台、挡土墙、防洪墙、防浪墙、翼墙、驳岸、坝体、闸槛、台阶等。 2.工程检验单位:河道沟渠、防洪墙、驳岸等工程以20延米为单位,大中型桥梁下部构造、墩台以每个为单位,上部构造以每一孔为 单位,小桥及涵洞以每座为单位。 3.表中H为构筑物高度。 4.表中料石系指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毛料石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较细料石依次增大1、2、3mm。 第4.2.2条 砂浆的配合成分、稠度、初凝时间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配料的允许误差不得超过2%。 第4.2.3条 砂浆强度平均值不低于设计标号;设计有要求时,砂浆应作抗渗、抗冻融的试验。 第4.2.4条 冬季施工时,应满足冬季施工技术要求。 注:检验砂浆强度时,在每个构筑物或每50砌体中,至少应制作一组(三块)试块。如砂浆配合比变更时,也应制作试块,以便检验。 其强度检验标准见有关规定。 第三节 变形缝勾缝 第4.3.1条 砌体工程变形缝同第五章第五节。 第4.3.2条 砌体勾缝应宽窄均匀、深浅一致,丁字缝搭接平整;不得有假缝、通缝、丢缝、裂纹和粘结不牢等现象;外表要美观,无散浆 粘附。 注:石料规格: 1 细料石:形状规则的六面体,经细加工,表面凸凹深度不得大于0.2cm;最小边尺寸不得小于20cm。 2 半细料石:除对表面凸凹深度要求不应大于1cm外,其他规格与细料石相同。 3 粗料石:除对表面凸凹深度要求不应大于2cm外,其他规格与细料石相同。 4 毛料石:形状规则的六面体,一般不加工或仅稍加工修整,厚度不得小于20cm。 5 块石:系指形状不规则,但大致方正和至少有两个平行面的石块。 6 乱石:系指形状不规则的石块。 7 卵石:其最短直径不应小于15cm。 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模板 第5.1.1条 模板须用木、金属或其它认可的材料制作。模板构件须有足够刚度,须接缝严密,不得漏浆或走动。 木模板须保持适宜湿度,以防止木材收缩所产生的翘曲变形。 第5.1.2条 模板支架须安装在牢固地基上,并有足够的支承面积,不允许有任何沉陷。支架水平横撑、斜撑、拉杆布置,要确保支架几何 形状不变。 湿陷性黄土或冻胀性土壤地基,须按有关施工技术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构筑物设计标高不变。 第5.1.3条 金属模板、金属支架或金属网水泥模板及其配件制作所用的钢材,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5.1.4条 模板制作及安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结构各部位形状尺寸及互相间位置正确。 第5.1.5条 模板制作及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 钢筋 第5.2.1条 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钢绞线等须有明确型号,及出厂试验证明,并须按有 关技术标准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其各项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5.2.2条 钢筋或钢丝应表面洁净,无有害铁锈、裂纹、脱皮、油漆、油污等杂质。钢筋必须平直,无局部弯曲。带有氧化铁皮或蜂窝状 锈迹的钢丝,不准使用。 模板制作及安装允许偏差表 表 5.1.5 续 表 注:1 H是构件高度,L是构件长度。 2 整体式构件模板制作安装与装配式预制构件模板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同。 第5.2.3条 钢筋冷处理须按冷拉、冷压钢筋、冷拔低碳钢丝等有关技术条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钢筋冷拉成型后,表面不得有裂纹 、鳞落或断裂现象。 第5.2.4条 钢筋应按全长制备,未经批准,不允许将钢筋对接。经设计许可的钢筋或冷拉冷拔钢丝接头,使用扎结接头或焊接接头,须按 钢筋接头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进行。焊接接头不能有缺口、裂纹、金属焊瘤等缺陷。焊缝表面焊渣必须敲除干净。 第5.2.5条 钢筋焊接接头缺陷及钢筋成型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缺陷及钢筋成型尺寸允许偏差表 表 5.2.5 注:1、d是钢筋直径,L是钢筋长度。 2、钢筋弯曲点和弯钩不准有焊接或扎结接头。 3、冷拔低碳钢丝,不能用焊接接头,只能用扎结接头。 4、直径25mm以上钢筋接头,不能用扎结接头。 第5.2.6条 钢筋网及钢筋骨架焊接须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并应做剪力试验或拉力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绑扎与安装的位置、间距、保护层厚度以及各部分钢筋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有足够的刚性及稳定性。 第5.2.7条 钢筋安装、钢筋网、钢筋骨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钢筋安装、钢筋网、骨架焊接各部位尺寸允许偏差表 表 5.2.7 第5.2.8条 预应力钢筋,钢丝束制作,其张拉应力值控制,张拉锚具制作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预应力张拉顺序、张拉速度、放松顺序 、切割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预应力钢筋张拉后,不得有裂纹;预应力钢丝张拉后,其断裂数量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第5.2.9条 受力钢筋保护层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钢筋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规定。在混凝土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保护层的厚 度,并保持钢筋的位置正确。 第5.2.10条 预应力筋张拉控制应力值及其缺陷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预应力筋张拉控制应力值及其缺陷允许偏差表 表 5.2.10 第三节 混凝土施工 第5.3.1条 混凝土所使用水、水泥、骨料、混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及设计要求。选用水泥品种、标号及 骨料质量等还必须满足木工混凝土抗冻性,抗渗性及抗侵蚀性要求。 第5.3.2条 混凝土配合比、水灰比必须满足设计文件有关混凝土强度、抗冻性、抗渗性及抗侵蚀性等技术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配料,必须严格按试验决定用量使用。 第5.3.3条 混凝土配合比材料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第5.3.4条 混凝土拌和、运输、浇注等施工,必须按混凝土施工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混凝土配合比材料用量允许偏差表 表 5.3.3 块石混凝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压浆混凝土施工等须按设计文件规定及有关施工规程施工,以保证混凝土强度、抗冻性、抗渗性及抗侵蚀性达到设计要求。 混凝土冬季施工或在高温条件下施工,还必须按混凝土施工有关技术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硬化,使在规定令期达到应有的强度。 第5.3.5条 混凝土养护,须按混凝土工施工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其养护时间及方法,根据使用水泥品种、混凝土暴露情况及温度条件而定 。必须保证混凝土有适当的硬化条件,不准在硬化过程中发生干缩性裂缝。 第5.3.6条 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中,须按混凝土质量检验及有关试验标准,进行物理性能试验。其强度和各种性能,都要符合设计要求。 第5.3.7条 混凝土浇注,必须按规定捣固密实,不能有漏振漏捣部位。混凝土拆模后须表面平滑,不得有露石露筋或较大面积的蜂窝麻面 现象。灌注桩混凝土形成桩身应完整密实,不能有瓶颈或管内混凝土脱节现象。 第5.3.8条 混凝土构筑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第四节 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板桩(桩)沉入沉井(管) 第5.4.1条 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各部位置必须正确、平稳、支座接触严密、牢固。两构件间主轴线要对正,接头处金属部件要吻合,焊 接要牢靠。两构件间拼缝、立缝,必须用规定标号的混凝土或砂浆嵌填密实。 混凝土构筑物允许偏差表 表 5.3.8 续 表 注:1 H是构件高度,L是构件长度。 2 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各种条件; (1)同一部位试件的抗压极限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1.05设计标号。 (2)任意一组试块的最低值,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90%。 第5.4.2条 沉入预制混凝土桩、板桩,须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桩头桩身、板头极面要保持完整良好。竖桩时桩身、板身要保持垂直,板 桩之间的接榫要整齐、锁缝严密,不得脱榫。桩锤落距均匀,保持桩、板桩沉入正常,桩头板头不得破裂,桩身板身不得有裂 缝。 第5.4.3条 沉井(管)地基要水平,挖进土壁要垂直,以保持井(管)正常垂直沉入。管与管间内外曲面要顺直、接缝要严密牢固,井底 要密封不渗漏。 第5.4.4条 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板桩、桩、沉入沉井(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4的规定。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桩、板桩,沉入 沉井(管)允许偏差表 表 5.4.4 续 表 注:D是桩径或方桩边长;H是杆件高度。密牢固,井底要密封不渗漏。 第5.4.4条 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板桩、桩、沉入沉井(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第五节 变形缝止水构造 第5.5.1条 变形缝、止水构造的型式、位置、尺寸,止水使用材料,变形缝填料物理性能及配合比等都要符合设计要求。变形缝缝口位置 ,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垂直贯通。缝的两面混凝土应表面平整洁净,不能有外露铁件。 第5.5.2条 止水体态表面平整,无沙眼钉孔,无浮皮、浮锈、油渍、油漆。 止水体嵌入混凝土内部分,应与混凝土紧密结合,不得漏水。 第5.5.3条 变形缝填料,应按有关技术规程操作,保证涂料紧密粘合在混凝土表面,使整个缝隙粘填饱满,不漏水。 第5.5.4条 变形缝必须垂直,上下贯通,宽度误差不得超过2毫米。 第六节 抹面 第5.6.1条 水工构筑物面层抹面,使用砂浆强度及其抗渗性、抗冻性、抗侵蚀性、抗腐蚀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浆所用材料、配合比及 其结构尺寸,须按设计规定。 第5.6.2条 面层抹面须表面平整,棱角正直、粘结密实牢固、外形美观,不得有缺角、裂纹、脱层、空鼓等现象。 第5.6.3条 抹面砂浆养护,须按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进行,以保证砂浆达到抗渗性要求,抹面砂浆在硬化过程中不得出现干缩性裂缝。 第5.6.4条 抹面砂浆面层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抹面砂浆面层尺寸允许偏差表 表 5.6.4 第六章 钢结构工程 第一节 钢板桩 第6.1.1条 钢板桩选材及长度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2条 钢板桩轴线的定位点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6.1.3条 各焊接部位不准有裂纹、起泡、夹渣、咬肉等现象,焊条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4条 钢板桩后背拉锚板桩高程及位置、拉筋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1.5条 钢板桩的锁缝必须严密。 第6.1.6条 钢板桩打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钢板桩打入允许偏差表 表 6.1.6 注:H是板桩自由长度。 第二节钢闸门闸槽止水 第6.2.1条 闸门选材及各部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应对每个门槽作启闭试验。 第6.2.2条 闸门启闭转动、滑动应灵活,闸门升降无卡阻;止水橡皮应适度压紧,不得有透光和间隙,并不得有损伤。 第6.2.3条 闸槽各部尺寸必须符合要求。 第6.2.4条 防洪闸门不得漏水,其它类型闸门等允许漏水量,通过压水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2.5条 止水橡皮的含胶量及其它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2.6条 弧形闸门连接杆件和铰链、主梁组装焊接后,组合面接触必须良好,不能产生变形、抗剪板必须和连接杆件严实顶紧。 第6.2.7条 钢闸门、闸槽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钢闸门、闸槽允许偏差表 表 6.2.7 第三节 启闭机安装 第6.3.1条 启闭机选材及各类启闭机的技术数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3.2条 启闭机在无水压及有水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中应符合设计要求。 启闭机安装允许偏差表 表 6.3.5 注: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防腐处理见第十一章第六节中有关规定。 第6.3.3条 安装启闭机的地脚螺栓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3.4条 螺杆式启闭机,如螺杆下端与滑块装置连接时,其倾斜方向应与滑块槽倾斜方向一致。 第6.3.5条 启闭机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第一节 木桩与木板桩 第7.1.1条 木桩及木板桩验收时应提交打桩记录及防腐处理说明。打桩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三等材或等外材不得 使用。 第7.1.2条 打入桩身不得有劈裂。接桩必须牢固、直顺;接榫整齐。不得脱榫、折断。 第7.1.3条 木桩木板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木桩、木板桩允许偏差表 表 7.1.3 注:1 d为设计桩径或短边尺寸。 2 L为桩长,θ为斜桩与垂线夹角。 3 防腐检验见本标准第十一章第六节。 第二节 木叠梁闸门 第7.2.1条 制作木叠梁闸门的木材材质应符合一级或二级方材材质标准,木材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量应在10~15%限值内。 第7.2.2条 木叠梁闸门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木叠梁闸门允许偏差表 表 7.2.2 注:木叠梁的防腐要求同本章第一节和本标准第十一章第六节。 第八章 水下工程 第一节 沉排 沉排工程允许偏差表 表 8.1.3 注:H指沉放最大水深,A指排面积。 第8.1.1条 沉排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者不得使用。系缆闩应进行试拉,不合格者不得下沉。 第8.1.2条 沉排应贴靠河床,不得有隆起、卷曲现象。 第8.1.3条 沉排工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第二节 沉树沉笼 第8.2.1条 沉放前应进行检查,树材及配重应符合设计要求,凡捆扎不牢者不得下沉。 第8.2.2条 沉树、沉笼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沉树、沉笼允许偏差表 表 8.2.2 续 表 注:H指沉放最大水深。 第三节 抛石及潜坝 第8.3.1条 抛石及潜坝使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8.3.2条 抛石护岸(床)潜坝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抛石、潜坝工程允许偏差表 表 8.3.2 注:1 H指抛石最大水深。 2 潜坝顶距水面高度小于5m时,上述标准可酌情提高。 第九章 防渗及导渗工程 第一节 灌浆 第9.1.1条 灌浆孔的部位及孔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9.1.2条 灌浆钻孔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灌浆钻孔允许偏差表 表 9.1.2 注:1 小于或大于以上孔深可按比例推算,孔深大于 20m抽查检验。 2 H为钻孔深度。 第9.1.3条 灌浆的用料(包括掺合料、附加剂)、浓度、孔口压力、胶凝时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浆过程应严格执行施工操作规程。 第9.1.4条 灌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灌浆允许偏差表 表 9.1.4 注:钻检查孔做灌水(或压水)试验、取岩心(或土体),一般应在达到设计强度或固结要求时进行。 第二节 防渗铺盖和截渗墙 第9.2.1条 开挖基槽的要求和允许偏差值,见本标准第二章第一节。 第9.2.2条 用土料填筑的防渗铺盖和截渗墙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冻土和含有杂质的土料。施工操作技术要求和允许偏差值, 见本标准第二章第五节。 第9.2.3条 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防渗铺盖和截渗墙的强度和抗渗要求,所用的材料和配合比等,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构件不得 有裂缝、蜂窝和空洞。其检验要求和允许偏差见本标准第五章第三节。 第三节 土堤(坝)裂缝的开挖处理 第9.3.1条 开挖的长度应超过裂缝獉的两端或需处理部位两侧各1m,开挖的深度应超过裂缝的尽头或需处理部位以外50cm。 第9.3.2条 回填所用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回填土质量的允许偏差值,见本标准第二章第五节 。但在处理干裂或冰冻裂缝时,含水量应等于最佳含水量或小于最佳含水量1~2%。 獉本节所指的裂缝,一般是属于非滑动性的。开挖的其他技术要求,参照本标准第二章有关部分。 第四节 减压井 第9.4.1条 井管材料应能承受地下水和土层的化学腐蚀,井管的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井管内壁应平滑,滤水孔应光滑无毛边,滤水器、管接头等都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9.4.2条 减压井的附属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检验标准,并应同时验收。 第9.4.3条 减压井安装完成后,应保持排水畅通和导渗有效。 第9.4.4条 减压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减压井允许偏差表 表 9.4.4 注:1、H为减压井深度。 2、导渗沟是一种常用的主要导渗工程,不另列出。关于该工程各工序的要求和允许偏差值,见本标准的有关章节。当在挡水工程施工 须做导渗沟时,宜在开挖基沟时随即铺填滤料等,防止发生其他问题。 第十章 植物工程 第一节 草皮护坡护肩 第10.1.1条 种植草皮要种类纯正(爬根草或龙须草等),不得种植藁类、串根较深和高干乔木等,并严禁耕种。 第10.1.2条 种植草皮要做到不漏植、不漏种、疏密均匀,有足够的腐植土层,洒水养护良放。厚度、平整度、坡度、边线均合乎设计要求 。平整美观,长势良好。 第10.1.3条 草皮护坡护肩质量标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草皮护坡护肩质量标准允许偏差表 表 10.1.3 第二节 防浪林护提林 第10.2.1条 栽种防浪林、护堤林要本着“临河防浪、背河取材”,“发展园林、美化环境”,“防浪不影响行洪、护堤不防碍防汛抢险” 等原则。 第10.2.2条 种植防浪林、护堤林,其树种、树令、树径、树高要符合设计要求。防浪应满足耐水性要求,还应满足耐盐碱等特殊要求。 第10.2.3条 防浪林、护堤林一般按梅花型栽植,做到无漏植、无假植、无倒伏、无病虫害。树坑土质肥沃,树叶密茂均匀,养护良好。 第10.2.4条 防浪林、护堤林质量标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防浪林护堤林质量标准允许偏差表 表 10.2.4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一节 测量 第11.1.1条 水准基点,按国家三级水准点设置。 第11.1.2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 注:式中n为测站数。 第11.1.3条 直接丈量测距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直接丈量测距允许偏差 表 11.1.3 第11.1.4条 基线丈量精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 基线丈量精度允许偏差表 表 11.1.4 第11.1.5条 三角网测量的仪器型号测回数及闭合差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三角网测量的仪器型号测回数及闭合差表 表 11.1.5 第二节 栏杆灯柱竖标里程碑 第11.2.1条 栏杆、灯柱安装必须牢固,线条直顺,不应歪斜、扭曲。 第11.2.2条 栏板与栏杆接缝处的填缝砂浆必须饱满。 第11.2.3条 装饰抹灰必须线条清晰,用料品种、规格、颜色、图案美观大方,符合设计要求。 第11.2.4条 栏杆、灯柱预制安装(含现浇)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4的规定。 栏杆灯柱预制安装(含现浇)允许偏差表 表 11.2.4 注:H为灯柱、栏杆高度。 第11.2.5条 竖标、里程标不应有缺边掉角现象。 第11.2.6条 竖标、里程标埋设、基、地联结处必须接触严密,结合牢固。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色彩鲜明一致,字迹清晰无误。方向 以垂直堤轴线为宜。 第11.2.7条 竖标、里程标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7的规定。 竖标里程标允许偏差表 表 11.2.7 注:1、表中H为竖标、里程标高度。 2、竖标内不包括测量竖标。第三节 堤面排水 第11.3.1条 堤顶、平台和填塘表面排水构造及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11.3.2条 路边石、堤边排水沟的砌体抗压强度及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座浆和灌浆洁净、饱满。 第11.3.3条 雨水井、排水管的构造、材质及所用砂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流槽平顺,管线顺直,填土密实,不积水,不渗漏。 第11.3.4条 堤面排水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 堤面排水工程允许偏差表 表 11.3.4 第四节 渗测工程 第11.4.1条 钻孔偏差不得超过测压管安设偏差允许范围;钻进深度不得超过敷设管底30厘米;每个测压断面、每种原状土的取样不得少于 两个;做钻深记录和土质分析报告。 第11.4.2条 钻孔内不得使用泥浆固壁和遗留钻机套管;测压管四周封灌的砂、土料质量合格,填灌位置准确;测点顶部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测点灵敏度合格。 第11.4.3条 渗测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3的规定。 第五节 水位观测井 第11.5.1条 沉井制作、水下基床、人工筑岛、下沉位置、基底整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11.5.2条 沉井封底、浇注缝、联接缝结合牢固、严密。养护达到设计强度后抽水试验,井底井壁不渗漏,强度合格。 渗测工程允许偏差表 表 11.4.3 第11.5.3条 井上建筑、井内工作平台、井侧连通管构造符合设计要求。井管之间结合严密,管路畅通。 第11.5.4条 水位观测井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5.4的规定。 水位观测井工程允许偏差表 表 11.5.4 第六节 防腐处理 第11.6.1条 砌体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选用抗腐蚀的原材料制成耐酸碱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进行浇注和砌筑,必须符合防腐处理 设计要求。 抹防腐砂浆的构筑物,按本标准砂浆抹面第五章第六节要求进行检验。涂防腐沥青的构筑物,不得有脱皮、漏涂、反碱等现象,涂刷均匀整齐,不得污染相邻部位。 第11.6.2条 钢构件的防腐,出厂前进行防锈漆涂底,传力的铣平端和铰轴孔的内壁均应涂润滑剂,钢构件与砌体或混凝土结合面,应涂水 泥浆。涂底前应将铁锈、焊渣、油污及泥土等清除干净,并保持干燥,底漆和面漆的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运输安装过程中,被损坏的涂底部分,得进行补充涂底。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一致,不得有透底、流坠、起泡、皱纹等现象,并根据不同环境和污染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11.6.3条 木材防腐处理前,木材的含水率应在10~15%限值内,然后满涂热沥青或木材防腐油(化学工业部标准“重156—55”),浸透 值不得少于10mm。按浸煮法进行的木材防腐,浸透值不得少于20mm。按设计要求需用油漆防腐的木质构件,应参照有关规定办 理,且不得有漏涂和花涂现象。 注:1 涂料和稀释剂的掺合与配方应符合设计要求,需经取样试验。 2 防腐剂氟硅酸钠(纯量)掺量,宜为规定比重的水玻璃重量的15%.(规定比重为1.38~1.42及模数为2.6~2.8的水玻璃即硅酸钠). 3 氟硅酸钠应含有不少于95%的氟硅酸钠,含水率不大于1%,其颗粒应全部通过0.15mm筛孔。 4 制配耐酸碱混凝土,水泥应使用含有铝酸三钙不大于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国标(GB)175~62》,用量不少于 300kg/ 5 如采用塑材喷涂、电化、生物等防腐处理工程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采用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节 附属工程 第11.7.1条 防洪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规定建设哨所、站房、仓库。其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可参照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标准》(TJ301—74)有关规定办理。 第11.77.2条 为防洪工程建设的防洪道路,其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可参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81)道路工程分册办理。 附录一本标准采用名词对照表 本标准采用名词对照表附 表 1.1 附录二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得”,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附录三 工程质量评定举例 1 假设×××防洪墙砌体构筑物全长200米,浆砌块石基础,浆砌料石墙身,沉降缝、勾缝、抹面符合设计要求。其各序号实测项目的合格 率应符合附表3.1的要求:则该工程工序的平均合格率为: 定等级为:合格 如果有△砂浆强度的合格率未达到85%,即评定不合格品。 如果有△砂浆强度经检验符合标准,而其他七个实测项目中的某一项合格率未达到70%,亦评为不合格品。 如果所有8个实测项目的合格率均符合标准,而某一不合格点的实测偏差值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假如轴线位移允许偏差10mm,而实测点偏差达到17mm,则该工序工程质量亦评定为不合格品。 2 假设×××防洪墙工程各工序的合格率为: ①浆砌块石基础91.00 ②浆砌料石墙身84.06 则该部位工程平均合格率为: 应评定等级为:优良 3 假设×××防洪墙工程各部位的合格率为: ①基坑槽开挖85.84 ②卵石垫层86.00 ③浆砌块石基础91.00 ④浆砌料石墙身84.06 ⑤沉降缝、勾缝87.40 ⑥墙顶抹面86.50 则该单位工程平均合格率为: 应评定等级为:优良 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附 表 3.1 单位工程名称: 全长200米防洪墙部位名称: 墙身砌筑工序名称1号~4号(长) 附录四 水下工程的测量摸探 水下工程一般应在施工前后分别施测水下地形,通过比较施工前后的差异,检验设计和施工。当水深小于10m、流速小于1m/s、水面风小于3级时可用木船和测深锤测量;水深小于5m还可用竿测。测竿和测深锤的系绳应用钢尺准确丈量并做出明显标志。水深、流速和水面风较大时宜用机动测量船及测深仪施测。测点定位可根据情况用:(1)三架经纬仪在岸上交会并记簿,同时每个测点施测时应用有明显信号;(2)用六分仪在测船上定位并在船上记簿;(3)根据断面花杆(双排)用测绳量距并在测船上记簿。测图分1∶500、1∶1000和1∶2000三种比例。测排位可在排四角系缆,另一端系在水面的浮筒上。通过测浮筒位置定排位。冰冻河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冰面打孔测量。 条件许可时可进行潜水摸探结合水下地形测量判断水下工程状况。潜水工作船的位置测量方法同上段。潜水员水下位置用近岸、远岸、上游和下游及潜水员口述的其它情况来判断。工作船通话机旁记簿时,应将通话内容复述;整个潜水过程的时间应记录清楚。 尽量用定点测量测定抛石、沉树和沉笼及潜坝的增厚。定点测量时将囤船在施工前后固定在同一位置,施工前的测量位置应选在上游抛石(笼、树)的落距范围之外。在囤船上游及下游舷边每隔1.5~3m测水深。施工前后的水深根据当时水位换算河床真高后,即可算出增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公用局 武汉市防汛指挥部 参加部门:太原市防汛指挥部 济南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南宁市防洪管理处 南京市水利局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排管处 广州市建设局 九江市防汛指挥部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 钱塘江工程管理局 编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平环、白政平、朱嗣保、朱善璋、江美瑶、陈光清、陈引川、陈文高、李文广、李鉴龙、张国梁、 张耀庭、林志、郑亦东、唐发全、韩光杰、梁承刚、崔明礼、麻淑英、曾昭汉、万贤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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