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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时间:2011-02-23 20:49:47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以下简称板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用的天然大理石板材。其他用途的天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以下简称板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用的天然大理石板材。其他用途的天然大理石板材也可以参 照采用。 2 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隼运图示标志 GB3286.1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EGTAC,DTA容量法测定氧化钙和氧化镁 GB3286.3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 GB3286.4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钼蓝光度法测定二氧化硅 GB3286.10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灼烧减量的测定 GB9966.1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 GB9966.2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弯曲强度试验方法 GB9966.3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 GB9966.5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镜面光泽度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分类 a.普型板材(N):正方形或长方型的板材; b.异型板材(S):其他形状的板材。 3.2等级 按板材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外观质量、 镜面光泽度分为优等品(A)、一等品(B)、合格品(C)三个等级。 3.3 命名与标记 3.3.1 板材命名顺序:荒料产地地名、花纹色调特征名称,大理石(M)。 3.3.2 板材标记顺序:命名、分类、规格尺寸、等级、标准号。 3.3.3 标记示例: 用北京房山白色大理石荒料生产的普型规格尺寸为600mm×400mm×20mm的一等品板材 示例如下: 命名:房山汉白玉大理石 标记:房山汉白玉(M)N 600×400×20 B JC79 4 技术要求 4.1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4.1.1 普型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异形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由供双方商定。 4.1.3 板材厚度小于或等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1.0mm;板材厚度 大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2.0mm。 表1 mm 部 位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长、宽度 0 0 0 -1.0 -1.0 -1.5 厚度 ≤15 ±0.5 ±0.8 ±1.0 〉15 +0.5 +1.0 -1.5 -2.0 ±2.0 4.2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mm 板材长度范围允许极限公差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400 0.20 0.30 0.50 〉400 ̄〈800 0.50 0.60 0.80 ≥800 ̄〈1000 0.70 0.80 1.00 ≥1000 0.80 1.00 1.20 4.3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 4.3.1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mm 板材长度范围允许极限公差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400 0.30 0.40 0.60 〉4000.50 0.60 0.80 4.3.2 拼缝板材,正面与侧面的夹角不得大于90°。 4.3.3 异型板材角度允许极限公差由供双方商定。 4.4 外观质量 4.4.1 同一批板材的花纹色调基本调和。 4.4.2 板材正面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mm 缺陷名称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翘曲 裂纹 有,但不影响使用 砂眼 凹陷 不允许 不明显 色斑 污点 正面棱缺陷长≤8,宽≤3 1处 正面角缺陷长≤3,宽≤3 1处 4.4.3 板允许粘接和修补。粘接或修补后不影响板材的装饰质量和物理性能。 4.5 物理性能 4.5.1 镜面光泽度 4.5.1.1 板材的抛光面应具有镜面光泽,能清晰地反映出景物。 4.5.1.2 生产厂按板材化学主成分控制板材镜面光泽度,其数值不低于表5规定。 4.5.2 体积密度不小于2.60g/cm3。 表5 化学主成分含量% 镜面光泽度,不泽单位 氧化钙 氧化镁 二氧化硅 灼烧减量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40 ̄56 0 ̄15 0 ̄15 30 ̄45 90 80 70 25 ̄35 15 ̄25 0 ̄15 35 ̄45 25 ̄35 15 ̄25 10 ̄25 25 ̄35 80 70 60 34 ̄47 15 ̄18 0 ̄1 42 ̄45 1 ̄5 44 ̄50 32 ̄38 10 ̄20 60 50 40 注:表中未包括的板材,其镜面光泽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4.5.3 吸水率不大于0.75%。 4.5.4 干燥压缩强度不小于20.0MPa。 4.5.5 弯曲强度不小于7.0MPa。 5 试验方法 5.1 规格尺寸 用雇刻度值为1.0mm的钢直尺测量板材的长度和宽度;用读数值为0.1mm的游标卡尺 测量板材的厚度。 长度、宽度分别测量3条直线,见图1。厚度测量4条边的4个中点,见图2。分 别用偏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来表示长度、宽度、厚度的尺寸偏差。用同块板材上厚度偏 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差值表示同块板材上的厚度极差。读数准确至0.2mm。 5.2 平面度 将直线度公差为0.1mm的钢平尺贴放在被检平面的两条对角线上,用塞尺测量尺面与 板面间的间隙。被检面对角线长度大于1000mm时,用长度为1000mm的钢平尺沿对角线分段 检测。 以最大间隙的寒尺片读数表示板材的平面度极限公差。读数准确至0.05mm。 5.3 角度 用内角边长为450mm×400mm的、内角垂直度公差为0.13mm的90°钢角尺。将角尺长 边紧贴板的长边,短边紧靠板材短边,用塞 测量板材与角尺短边之间的间隙。当被检 角大于90°时,测量点在角尺根部;当被检角小于90°时,测量点在距根部400mm外,当 角尺长边大于板材长边时,用上述方法测量板材的两对角;当角尺的长边小于板材长边 时,用上述方法测量板材的四个角。 以最大间隙的塞尺片读数表示板材的角度极限公差,读数准确至0.05mm。 5.4 外观质量 5.4.1 缺陷 将板材平放在地面上,距板材1.5m处明显可见的缺陷视为有缺陷;距板材1.5m处不 明显但在1m处可见的缺陷视为无明显缺陷;距板材1m处看不见的缺陷视为无缺陷。 缺棱掉角用刻度值0.5mm的钢直尺测量其长度和宽度。 5.4.2 花纹色调 将选定的协议板与被检板材同时平放在地上,距1.5m处目测。 5.5 镜面光泽度按GB9966.5的规定在板材产品上进行。 5.6 体积密度、吸水率按GB9966.3的规定进行。 5.7 干燥压缩强度按GB9966.1的规定进行。 5.8 弯曲强度按GB9966.2的规定进行。 5.9 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分析方法按GB3286.1的规定进行。 5.10 二氧化硅的分析方法按GB3286.3GB3286.4的规定进行。 5.11 灼烧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3286.10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检验项目: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镜面光 泽度。 6.1.2 组批:同一品种、等级、规格的板材以100m2为一批;不足100m2的按单一工程部位 为一批。 6.1.3 抽样: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从同一批板材中随机抽取5% ,数量不足10块的,抽10块。镜面光泽度的检验从以上抽取的板材中取5块进行。 6.1.4 判定:单块板材的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中相应等级时,判为该等级。同一 批板材中:优等品中不得有超过5%的一等品;一等品中不得有超过10%的合格品;合格 品中不得有超过10%的不合格品;光泽度不得低于表5规定的95%。 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该加倍抽样检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板材的 质量不符合该选用等级。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厂投产时; b.荒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 组批:同出厂检验。 6.2.4 抽样: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镜面光泽度的抽样同出厂检验;体积 密度、吸水率、干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的检验从生产同批板材的荒料中的不同块体上按 GB9966.1 ̄9966.3的规定抽样。 6.2.5 判定:体积密度、吸水率、干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的试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 4.5.2 ̄4.5.5规定时,则判定该批板材不不合格品。其他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出厂板材应注明:生产厂名、商标、标记。配套工程用料应在每块板材侧面标明图 纸编号。 7.1.2 包装箱上必须有“向止”、“怕湿”和“小心轻放”的指示标志,应符合GB191 中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时光面应相对并按板材品种、规格、等级等分别包装,并附产品合格证、说明 书及配套工程用料的图纸。 7.2.2 包装质量就符合产品在正常条件下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 7.3 运输 板材在运输中应防湿,严禁滚摔、碰撞。 7.4 贮存 7.4.1 板材应在室内贮存。室外贮存时应加遮盖。 7.4.2 板材应按品种、规格、等级或工程料部位分别码放。板材直立码放时,应光面相 对,倾斜度不大于15°,层间加垫,垛高不得超过1.5m;板材平放时,应光面相对,地面必 须平整垛高不得超过1.2m。 7.4.3 包装箱码放高度不得超过2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工晶体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正棠、何晓虹。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工晶体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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