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作各种电热器的发热体支撑及衬热绝缘的无机耐高温合成云母纸层压板。 2 尺寸 21 长度及宽度 长度及宽度应符合以下两种规格: 不小于410mm×360mm; 不小于350mm×300mm; 22 厚度及公差 厚度及公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mm ———————————————————————————————————————— 标称厚度 允许公差 平均值 单点值 030 ±004 ±008 040 ±005 ±008 050 ±008 ±010 ——————————————————————————————————————— 注:标称厚度在050mm以上的无机耐高温混合成云母纸层压板,由供需双方协商。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表面应不整、边缘整齐,不允许有针孔和边角分层现象。 32 密度不低于20g/cm3。 33 加热减量不大于10%。 34 耐水煮性:不变软,不膨胀,不分层。 35 弯曲强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 标称厚度 弯曲强度,kgf/mm2 mm 平均值,不低于 最低值 030 160 140 040 150 130 050 140 120 ——————————————————————————————————————— 36 工频击穿强度不低于25kV/mm,最低值为15kV/mm。 37 体积电阻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 体积电阻率,Ω·cm 常态 潮态 高温 平均值不低于 最低值 平均值不低于 最低值 平均值不低于 最低值 10×1013 10×1011 10×109 10×108 10×109 10×107 ——————————————————————————————————————— 4 试验方法 41 尺寸 411 长度及宽度 4111 工具 刻为1mm的测钢尺。 4112 测量 沿板长及宽方向在两端及中间位置各测量3点,分别取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 412 厚度 4121 工具 刻度为001mm,测头直径为65mm,测压为700~1000g(重)的外径称臂千分尺(图1)。 4122 测量 按图2所示于9个圆点处附近测量,取平均值,最大值及最小值。 42 密度 421 试样 每组试样不少于5个,试样尺寸为100mm×100mm。 422 试样预处理 试样置于105±2℃,相对温度小于40%的环境下干燥1h,再放入盛有硅胶的干燥器内冷 却至室温。 423 试验环境 试验在常态环境下进行。 424 试验设备及仪器。 4241 天平:感量不大于1mg。 4242 游标卡尺:刻度为002mm。 425 试验步骤 沿试样长度和宽度方向在两端及中间位置各测量3点,取平均值。再沿试样四周距边5mm 以上的内测任意测量9点的厚度,取平均值,并称其质量。 426 计算 试样的密度(ρ)按式(1)计算: m ρ=————…………………………………(1) t·b·l 式中:ρ——试样密度,g/cm3; m——试样质量,g; t——试样平均厚度,cm; b——试样平均宽度,cm; l——试样平均长度,cm。 427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每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取三位有效数字。 43 加热减量 431 试样 每组试样不少于5个,试样尺寸为50mm×50mm。 432 试验设备及仪器 4321 天平:感量不大于1mg。 4322 干燥箱:可控温度±5℃。 4323 加热炉:炉温应能满足试验要求。 4324 干燥器:盛有硅胶。 4325 瓷坩埚:已恒重。 433 试验步骤 先将试样置于130±5℃的干燥箱内加热1h,然后在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质量。再把 试样放入瓷坩埚内,置于高炉中,在800±5℃下焙烧2h后取出,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 其质量。 434 计算 加热减量(TV)按式(2)计算: m1-m2 TV=————×100…………………………………………(2) m1 式中:TV——加热减量,%; m1——焙烧前试样质量,g; m2——焙烧后试样质量,g。 435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每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表示,计算值取到01%,个别值对平均值的允许偏 差为±10%。 44 面未煮性 441 试样 从产品上任一角切取边长为50mm的三角形试样5个。 442 试验用具 4221 烧杯:容量大于500ml。 4422 电炉:功率大于1500W。 443 试验步骤 将试样置于盛有自来水的烧杯中,在电炉上连续煮沸20min。 444 试验结果 用肉眼及手感判断。 45 弯曲强度 451 试样 每组试样不少于10条,试样长60±10mm,宽15±030mm。 452 试样预处理 同本标准422。 453 试验环境 同本标准423。 454 试验设备及仪器 4541 示值误差不超过±1%的材料试验机,试样破坏负荷应在试验机刻度的10~90% 的范围内。金属加压头圆角半径为5±01mm,可调整支点距离的金属支架在其支点处的圆 角半矩为2±01mm。 4542 刻度为001mm的外径千分尺。 455 试验步骤 先测量试样跨中附近3点处的宽度及厚度,取平均值。然后将试样按图对称地平放在跨 距为30 050mm的支架上,压头与试样接触必须垂直于试样长度方向,以10±2mm/min的速 度施加负荷至试样断裂后读取负荷值。若试样不在跨距三等分中间部分断裂者,则结果无效 ,另取试样补充。 456 计算 弯曲强度(ρf)按式(3)计算: 15P·l ρf=—————………………………………………(3) b·h2 式中:ρf——层压板弯曲强度,kgf/cm2; P——试样断裂负荷,kgf; l——支点间距离,cm; b——试样平均宽度,cm; h——试样平均厚度,cm。 457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每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取三位有效数字,并报告出最低值。 46 工频击穿强度 按GB1408-78《固定电工绝缘材料工频击穿电压击穿强度和耐压试验方法》进行。 461 试样 每组试样不少于5个,试样尺寸为100mm×100mm。 462 试样预处理 同标准422。 463 试验环境 同标准423。 464 电极 用图4所示的直径25min/直径75mm的电极,其技术指标应符合BB1408-78第四章的要求。 465 试验设备 设备应符合GB1408-78第五章的要求。 466 试验步骤 按GB1408-78第六章中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在清洁的变压器油中连续均匀升压法施加电 压,在每个试样上测量3点。 467 计算 按GB1408-78第七章中公式计算。 468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每组试样所有测试点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取三位有效数字,并报告出最低值 。 47 体积电阻率 按GB1410-78《固体电工绝缘材料绝缘电阻、体积电阻和表面电阻系数试验方法》进行 。 471 常态体积阻率 4711 试样 同标准461。 4712 试样预处理 同本标准422。 4713 试样环境 同本标准423。 4714 电极 用图5所示的三电极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10-78第四章第10条的规定。 4715 试验设备及仪器 设备及仪器应符合GB1410-78第五章的要求。 4716 试验步骤 按GB1410-78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电压为500~1000V。 4717 计算 按BB 1410-78第七章中板状块样公式计算。 4718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每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并以带小数的个位数乘以10的几次方表示,取二位 有效数字,并报告出最低值。 472 潮态体积电阻率 4721 试样 同本标准461。 4722 试样处理条件 将经烧银或不经烧银而采用导电橡皮作电极的试样置于20±5℃,相对湿度为92~98% 的环境下处理24h。 4723 电极 同本标准4714。 4724 试验设备及仪器 同本标准4715。 4725 计算 按GB1410-78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 4726 计算 同本标准4717。 4727 试验结果 同本标准4718。 473 高温(600℃)体积电阻率 4731 试样 每组试样不少于3个,试样直径为50mm。 4732 电极 用图6所示的三电极系统,在试样表面烧银或蒸银作电极,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10-78 第四章第10条的规定。 4733 试验设备及仪器 47331 加热炉 一般采用管式电炉,炉膛直径应不小于80mm,等温带高度不小于70mm,炉温应能满足试验 要求。 47332 加热炉升降系统 能保证炉体自由升降,试样放置方方便。 47333 加温及控温系统 能以10~15℃/min的速降率升温,在温度测试点上其温度波动不应大于±2℃。 47334 测试仪器 同本标准4715。 注:本标准推荐高温体积电阻率测试装置见附录A(参考件)。 4734 试验步骤 将试样置于加热炉内等温带区域,以10~15℃/min的速率升温,当达到测试温度(600℃)时 ,恒温30min后进行测试。其测试方法同本标准4716。 4735 计算 同本标准4717。 4736 试验结果 同标准4718。 5 检查规则 在100g产品中抽取不少于5%的产品时行外观及尺寸的检验,再在其中任意抽取五张板按本标 准4的试验方法进行其他各项性能的试验,所有性能应符合本标准2、3的各项要求。检验结 果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不符合 技术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61 包装 产品用牛皮纸和塑料袋包装后,再用木箱或其他硬质箱包装。 62 标志 产品在包装时应附有包括制造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员印章、制造编号和制 造日期的合格证。包装箱上应有“防潮”“轻放”标志。 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库房中。贮存期由出厂日期算起为一年。超过一年按本标准检验, 检验合格仍可使用。 附录A (参考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工晶体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人工晶体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英君、竺延悦、彭载学。 本标准委托人工晶体研究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