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渣硅酸盐水泥(以下简称磷渣水泥)的产品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粒化电炉磷渣(以下简称磷渣)作为混合材料的磷渣水泥。 磷渣水泥的使用范围与矿渣硅酸盐水泥相同。 2 引用标准(略) 3 定义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粒化电炉磷渣和适量石膏磨细制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磷渣硅 酸盐水泥。水泥另磷渣掺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计为20% ̄40%。 允许用小于混合材料总掺量二分之一的粒化高炉矿渣来代替部分磷渣,此时混合材料 总掺量可达50%。但磷渣掺量仍不得超过40%。 允许用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包手粉煤灰)、石灰石和窑灰中的任一种材料或用粒化高炉 矿渣、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包括粉煤灰)、石灰石和窑灰中的任两种材料代替部分磷渣,代替 的总量不得超过混合材料总量的三分之一。其中石灰石不得超过10%、窑灰不得超过8%。 替代后水泥中磷渣掺量不得少于20%。此时,混合材料总量仍不得超过40%。 磷渣必须符合GB6645的规定。 硅酸盐水泥熟料、粒化高炉矿渣、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粉煤灰、石膏、石灰石、窑灰和助磨 剂。外加剂等必须符合GB175的规定。 4 标号 分325、425、525三个标号 5 技术要求 5.1 氧化镁 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得超5.0%。如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 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5.2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4.0%。 5.3 烧失量 水泥中烧失量旋窑厂不得超过5.0%,立窑厂不得超过7.0%。 5.4 细度 0.080m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2%。 5.5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2h。 注:如因需要经使用部门要求和生产部门同意,凝结时间可以延缓。 5.6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5.7 强度 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MPa(kg/cm[2]) 6 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