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技术内容非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技术标准JIS R3222;1990《倍强玻璃》,并参考美国ASTMC1048:1992《热处理平板玻璃—HS类、FT类涂层和非涂层玻璃》和欧洲联盟标准草案CEN/TC 129/WGZ/N76E:1993《热增强玻璃》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幕墙平型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对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霰弹袋冲击性能、耐热冲击性能和抗风压性能等7项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表面应力一项参照ASTMC1048编制,霰弹袋冲击性能参照GB/T9963-1998《钢化玻璃》编写,耐热冲击性参照CEN/TC129/WGZ/N76E编写。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集团南星玻璃公司、珠海兴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中国耀华玻璃集团秦皇岛工业技术玻璃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石新勇、莫娇、王文彪、王映洲、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及性能要求。适用于用浮法玻璃制造的平型钢化与半钢化玻璃制品。若与其他材料复合,其再加工制品如夹层、中空或镀膜,则最终产品也应满足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本标准对弯型制品不作规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eav JIS R3206:1989)GB11614-1999 浮法玻璃JC/T 632-1996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JC/T 677-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半钢化玻璃:玻璃经热处理后其强度比普通玻璃高1~2倍,耐热冲击性能显著提高,一旦破碎,其碎片状态与普通玻璃类似。其他有关定义按JC/T 632。4 种类4.1 幕墙用钢化玻璃4.1.1 水平法生产的钢化玻璃。4.1.2 垂直法生产的钢化玻璃。4.2 幕墙用半钢化玻璃4.2.1 水平法生产的半钢化玻璃。4.2.2 垂直法生产的半钢化玻璃。5 要求不同种类的产品应满足表1中的相应技术条款的要求。表1 技术条件及相应试验方法条款试验项目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方 法尺寸允许偏差5.15.16.1外观质量5.25.26.2弯曲度5.35.36.3表面应力5.4.15.4.16.4霰弹袋冲击性能5.4.2—6.5耐热冲击性能5.4.35.4.36.6抗风压性能5.4.45.4.46.75.1 尺寸及偏差5.1.1 公称厚度与厚度偏差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制品,其公称厚度与偏差应满足表2的规定。表2 公称厚度与偏差 mm公称厚度厚度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