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2574-89 代替标准号代替GB2574-81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发布日期1989-03-17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1989-12-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力学性能为主要评定指标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湿热试验的试样、试验箱、试 验条件、试验步骤和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评定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在恒定或交变湿热条件下的使用性和贮存性。 2引用标准 GB1446纤维增强塑料性能试验方法总则 GB144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1448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压缩性能方法 GB1449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5258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薄层板压缩性能试验方法 3试样 3.1试样制备、外观检查及测量精度按GB1446的规定。 3.2试样尺寸根据所测的力学性能,按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3.3除测定初始性能的一组试样外,试样组数根据试验周期数和测试要求确定,每组试样不少 于5个。 3.4试样编号应清晰耐久,且不能影响测试结果。 3.5试样除应具有同批性外,还应随机取样、分组。 4试验箱 4.1箱内温、湿度应由装在箱内工作空间的传感器加以滥测和控制。 4.2在1.5~2.5h内,温度变化范围应在(25±2)~(60±2)℃之间。 4.3在温度不变或温度上升期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93±3)%,在降温期间应保持在80%~96% 。 4.4箱内工作空间各处温、湿度必须均匀,且尽量与传感器紧邻处的条件相近。箱内空气必 须连续搅动,试样周围空气层内任一部位的空气流速应保持在0.5~1.0m/s。 4.5试样箱在调节过程中,不得对试样产生热辐射影响。 4.6箱壁和箱顶上的冷凝水应不断排去,不允许滴在试样上。未经纯化处理的冷凝水不得再 使用。 4.7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调节箱内湿度。仲裁试验时,水的电阻率不得小于500Ω·m。 4.8湿球系统用水同4.7条。每次试验前应更换湿球纱布,但纱布使用期不得超过30d。 5试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可选用下列两种试验条件之一。 5.1恒定湿热试验: 5.1.1温度60±2℃;相对湿度(93±3)%。 5.1.2以24h为一试验周期。 5.1.3第一周期起算时间应从试验箱内的温、湿度均达到规定值时算起。 5.2交变湿热试验: 5.2.1以24h为一试验周期。每一周期分为升温、高温高湿、降温和低温高湿四个连续阶段 。每个阶段温、湿度要求及控制程序如下: a.升温阶段 在1.5~2.5h内,箱温应从25±2℃连续均匀升到60±2℃;相对湿度除最后15min内可不低于90 %外,其余时间均应不低于95%,在此阶段试样表面应出现凝露。 b.高温高湿阶段 箱内温度应保持在60±2℃;相对湿度除初始或者最后15min内可在90%~100%外,其余时间均 为(93±3)%,从循环开始算起直到12±0.5h为止(a、b两个阶段总时间为12±0.5h)。 c.降温阶段 在1.5~2.5h内箱温应从60±2℃连续均匀降到25±2℃;相对湿度除初始15min内可不低于90% 外,其余时间均应不低于95%。 d.低温高湿阶段 箱温应保持在25±2℃;相对湿度不低于95%,直到24h循环结束(c、d两个阶段总时间为12±0. 5h)。 5.2.2第一周期起算时间应从试验箱内的温度达到低温值(25±2℃)随后开始上升时算起。 6试验步骤 6.1按引用标准的规定测试初始力学性能。 6.2将已清除表面灰尘和油污的试样放入箱内,试样相互间、试样与箱壁之间不得接触,也不 得与箱壁接触。在仲裁试验时,试样与箱壁、箱底和箱顶的距离应不少于15cm。 6.3恒定湿热试验按5.1条进行;交变湿热试验按5.2条进行。 6.4在试验过程中,取放试样时,开启箱门的时间应尽可能短暂,以防试样上凝结水珠。 6.5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周期一般应从下列周期数中选取1,2,6,14,21,28。 6.6达到规定试验周期后,检查试样外观,测量试样尺寸,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及引用标准的 规定测试力学性能。 a.按GB1446规定进行试样状态调节后测试性能。 b.试样不需状态调节,从箱中取出放在密闭的容器中冷却到室温后进行性能测试。试样从箱 中取出后应在30min内测试完毕。 7结果计算 7.1按GB1446第6章计算每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和标准差。 7.2按下式计算力学性能保留率,取二位有效数字: Ri=Xi/X0×100 式中:Ri—经i试验周期后力学性能保留率,%; X0—试样初始力学性能算术平均值; Xi—经i试验周期后每组试样力学性能算术平均值。 8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中的全部或部分: a.说明试验按本标准进行; b.试验项目名称; c.试样来源、制备、品种和规格; d.试样编号、试验前后外观状况; e.采用的试验条件、试验周期和试样状态调节条件; f.采用的设备、仪器型号; g.力学性能测试时,试样的破坏现象及过程; h.每组试样的数量、单值、算术平均值、标准差和性能保留率; i.试验人员、日期、实验室温度及相对湿度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上海玻璃钢研究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玻璃钢研究设计院共 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杰、陈廷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