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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1-02-23 20:09:56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国际代码UDC628.191:666.94 标准号GB4915-85 附图图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水泥企业排放的 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别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水泥企业。 1.标准的分类 本标准
国际代码UDC628.191:666.94 标准号GB4915-85 附图图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水泥企业排放的 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别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水泥企业。 1.标准的分类 本标准根据水泥企业的生产特点和所处地区,将其所处的地区分为四个类区, 按类区规定不同的排放标准。 一类区:是指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的地区。 二类区:是指滨海和内地重要城市的近郊区,县城的居民区和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三类区:是指普通城市的远郊区、县城的近郊区和独立的工业区。 四类区:是指污染程度轻的城镇和偏僻的农村。 2.标准值 2.1热力设备排出的废气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2.2通风设备排出的废气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2.3新建设备的废气烟囱,最低高度应符合表1、2规定。对于多个并列烟囱(彼此间 距小于烟囱高度)的高度,除符合表1的规定外,还应保证废气中的有害物对环境的 污染程度不得超过本类地区的大气质量标准。新建热力设备的废气,在烟囱排出口的 烟速应大于当地10年的环境平均风速。 3.其他规定 3.1热力设备的废气超标排尘时间,全年不超过350小时。 3.2各企业对挖潜、革新、改造等技术措施项目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要与主体设施实行 “三同时”,其污染物排放量仍按规有生产设备的规定执行,对暂时不能完全治理的 各种经常性的扬尘点,应将其转化为排放点,并用收尘装置将废气净化处理。经过收 尘设备净化的含尘废气不得直接向室内扩散,应由通风管排放,其排尘量应达到本标 准的规定。 3.3凡净化含尘废气所用的水,尽量循环再利用;排人下水道的废水不得超过当地污 水排放标准。窑灰和废渣要全部回收利用,不堆乱堆和倒入江湖中而造成再次污染环境。? 3.4本标准的排放浓度,系指设备正常运行时排放单位标准体积废气中所含粉尘及有 害物的重量(即毫克/标准立方米)。单位产品排放量,系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 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即公斤/吨产品)。烟尘,系指伴随烟气或化学热力反应的废气 而排放的粉尘。 3.5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特殊要求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水泥企业废气排放污染物监测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合肥水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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