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ZBQ99003-88 附图图11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石材工业用摆式螺杆砂锯机(以下简称砂锯)的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2本标准适用于以下特点的砂锯: a.机架由四个立柱及连接梁构成; b.装有多根锯条的锯框,通过吊臂悬挂在机架四立柱的拖板上作往复摆动; c.锯框的升降为螺杆传动; d.加工对象为花岗石、大理石荒料,通过锯条及磨料,锯切成毛板。 1.3砂锯的基本结构见下图: 2引用标准 GBl57锥度和锥角系列 GB153.2针叶树锯材分等 GB197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直径1-355mm) 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GB976灰铸铁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GB979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GBl031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GBll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l568键技术条件 GB1800公差与配合总论标准公差与基本偏差 GBl801公差与配合尺寸至500mm孔、轴公差带与配合 GBl804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2477磨料精度及其组成 GB3077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3768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5612铸铁牌号表示方法 GB5796.4梯形螺纹公差 GB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C79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JC202天然大理石荒料 JC204花岗方荒料 JC205花岗石建筑板材 Q/JCJ03碳素钢、低合金钢铸件缺陷焊补技术条件 Q/JCJ05钢制建材机械焊接技术规程 JB8产品标牌 JBl62蜗杆传动公差 JB306小模数圆锥齿轮传动公差 JB613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JB2278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JB2738机床电气设备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普通机床电力传动及控制 JB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2855机床涂漆技术条件 3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3.1.1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须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批准。 3.l.2砂锯应与JC204、JC205、JC202和JC79相适应。 3.1.3砂锯应按照经批准的图佯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 3.1.4可调进给速度选取范围为5-75mm/h。 3.1.5电力传动及控制应符合JB273R的规定。 3.1.6锯框升降应有限位、互锁装置。 3.1.7铸铁件的材质应符合GB976的规定。主要零件应进行时效处理。 3.1.8铸钢件应符合GB979和Q/JCJ03的规定。 3.1.9锻件应符合JB613的规定。 3.1.10零件未注公差的机加工尺寸,应按GB1804规定的ITI4制造,铸、锻件的非加 工尺寸按IT16制造,金属结构件非加工尺寸按ITI5制造。 3.1.11机加工零件未注形状和位置公差按GB1184规定的8级制造。 3.1.12砂锯外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3.1.13焊接件应符合Q/JCJ05的规定。 3.1.14连杆采用钢木结构时,木材应不低于Gal53.2规定的一等落叶松的要求, 并经干燥处理。 3.1.15易损件和备用件应具有互换性。 3.2主要零件要求 3.2.1主柱 3.2.1.1当材料采用灰铸铁时,应不低于HT200。采用焊接结构时,应符合Q/JCJ05 的规定,并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3.2.1.2导轨各导向面的直线度应不低于GBI184中的8级。两导轨内侧面应在一个 平面内,误差不大于8级。两导轨平行度不低于9级。 3.2.1.3导轨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3.2。 3.2.1.4立柱上端面对导轨垂直度不低于GBl184中的9级,端、侧梁联接面对导轨 平行度,均应不低于10级。 3.2.2拖板 3.2.2.1材料采用HT200。 3.2.2.2与螺母配合孔的尺寸精度不低于IT9,与导轨配合尺寸精度不低于IT10。 3.2.2.3与螺母配合孔的轴线对导向面的平行度,应不低于GB1184中的8级。 3.2.2.4与螺母配合孔表面及导向表面的粗糙度,应不低于Ra3.2。 3.2.3螺杆 3.2.3.1材料不低于45号钢,材质应符合GB699的规定,并经调质处理HB217-255。 3.2.3.2制造精度不低于GB5796.4规定的7h。 3.2.4主轴 3.2.4.1材料采用40Cr,材质应符合GB3077的规定,并经调质处理HB241-286。 3.2.4.2与偏心轮及与皮带轮采用直孔配合时其配合尺寸精度不低于IT7;锥度配 合应符合GB157的规定;接触面不少于70%。 5.2.4.3螺纹精度应符合GBl97规定的7h。 3.2.4.4各配合部位的同轴度、圆柱度、圆跳动,应不低于GBI184中的8级。 3.2.4.5各配合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0.80。 3.2.5偏心轮 3.2.5.1材料不低于ZG35,并经正火或回火处理。 3.2.5.2与主轴配合孔的尺寸精度不低于IT7。与曲柄销配合孔采用过盈配合时 应不低于IT7:采用锥度配合时应符合GBl57的规定,接触面积应不少于70%。 3.2.5.3各配合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l.60。 3.2.6曲柄销 3.2.6.1材料应不低于40Cr,材质应符合GB3077的规定,并经调质处理HB241-286。 3.2.6.2与偏心轮配合尺寸精度不低于IT7。 3.2.6.3与偏心轮配合面的圆柱度、与连杆轴承配合面的圆跳动,应不低于GB1184 中的8级。 3.2.6.4各配合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0.80。 3.2.7主轴轴承座 3.2.7.1材料不低于HT200。 3.2.7.2与轴承配合孔的尺寸精度不低于IT7。 3.2.7.3与轴承配合孔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l.60。 5.3主要部件装配要求 3.3.1立柱部分 3.3.1.1在全行程范围内,拖板与导轨的配合间隙应为0.05-0.25mm。 3.3.1.2螺杆与螺母的配合,不低于Ga5796.4规定的7H/7e。 3.3.2锯框部分 3.3.2.1锯框内档两对角线之差,不得大于2mm。 3.3.2.2连杆铰链座、孔的轴线与锯框端面应平行,误差不得大于0.25mm。 3.3.2.3吊臂铰链座的轴线距锯框上平面应等高,误差不大于0.l2mm。 3.3.2.4吊臂铰链座的轴线应分别与锯框前后端面等距,误差不大于0.12mm。 3.3.2.5吊臂铰链座对锯框纵向中心线对称度不低于GB1184中的11级。 3.3.3主传动部分 3.3.3.1轴承座与轴承配合,装偏心轮一端应符合GB·1801中的M7,另一端应符合J7。? 3.3.3.2偏心轮与主轴采用直孔配合时,应符合GB1801中的H8/k7。 3.3.3.3所有锥度配合,接触面积不得小于70%。 3.3.3.4各键配合,应符合Gal568的规定。 3.3.4升降传动部分 3.3.4.1当用蜗轮减速器时,传动精度应不低于JB162规定的8-Dc级;当用锥齿轮 时;传动精度,应不低于JC306规定的9-De级。 3.4外观质量要求 3.4.1外观质量应符合JB2278中第52-56条的规定。 3.4.2涂漆应符合JC2855的规定。 3.5整机安装要求 3.5.1四立柱对角线长度之差,在同一水平面中测量,不大于2mm。 3.5.2前后两组立柱导轨外侧面,每组应分别在一个平面内,误差不大于0.6mm。 5.5.3四立柱导轨铅垂度误差,不大于0.10/1000。 3.5.4四立柱导轨相互平行度误差,不大于0.10/1000。 3.5.5锯框纵向中心线对机架纵向中心线的偏差不大于2mm。 3.5.6锯框水平度误差不大于0.15/t000。 3.5.7连杆中心线对锯框纵向中心线的偏差不大于3mm。 3.5.8主轴水平度误差,不大于0.10/1000。 3.5.9连杆中心线对大皮带轮端面的平行度,应不低于GB1184中的12级。 3.6空运转要求 3.6.t启动灵活,运行平稳,锯框升降限位可靠。 3.6.2锯框全程水平变动值不大于0.15/1000。 3.6.3轴承温升:滚动轴承不大于40℃,滑动轴承不大于35℃。 3.6.4噪声不大于85dB(A)。 3.6.5在锯框往复运动状态下,机架振幅不大于0.10/1000。 5.7负载运转要求 3.7.1运行平稳,并符合本标准3.6.3的要求。 3.7.2荒料车锁紧可靠,无移动及明显振动。 3.7.3锯切毛板平度误差,不大于1/1000。 3.7.4锯切毛板平行度误差,不大于1.5/1000。 3.7.5在锯条工作根数不少于额定数90%的条件下,锯切花岗石进锯量为8- 20mm/m锯切大理石进锯量为30-50mm/h。 4试驻方法 4.1对3.5.3,3.5.4,3.5.6,3.5.8和3.6.2的检验:均用0.02/1000 精度的水平仪测量。 4.2对3.5.2的检验:自机架横向中心线测量至各条导轨外侧面的距离,取其最 大差值。 4.3对3.5.7的检验:将锯框纵向中心线延长至连杆最远端测量两线的距离。 4.4对3.6.3的检验:用数字显示温度计测量。 4.5对3.6.4的检验:按GB3786规定进行。 4.6对3.6.5的检验:锯框处于上下行程中点位置,在吊臂轴所处部位,用0.02 /1000精度水平仪测量立柱,取其读数最大变动值的1/2。 4.7对3.7.3的检验:用直尺、塞尺测量。 4.8对3.7.4的检验:用游标卡尺测量每块毛板的厚度差。 4.9对3.7.5按下式计算:。 s V=── t 式中:V——进锯量,mm/h; s——切深度,mm; t——锯切时间,h。 4.10空运转试验:应不少于3h,并符合本标准3.6的规定。 4.11负载运转试验 4.11.1试验条件: a.空运转试验合格; b.锯条宽度不小于100mm,并经整平校直; c.锯条安装不少于额定根数的90%,每根锯条张力为40-50kN; d.锯条安装对锯框运动轨迹的平行度误差,在往复行程范围内不大于0.08mm; 在升降100mm范围内不大于0.05mm. e.试验用荒料不小于最大加工尺寸的70%; f.磨料粒度符合GB2477规定的40-22号; g.石料安放平稳,荒料车锁紧牢靠。 4.11.2启锯入切开始,进锯量应取正常进锯量的1/2,待锯条宽度方向全部 进入石料,再加速至正常试验进锯量。 4.11.3人切开始记录时间,经不少于锯切完一块荒料时间的运转试验,应符 合本标准3.7.l-3.7.5的规定要求。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每台砂锯必须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3.1-3.4和6.1-6.3 规定要求检验合格。 5.1.2砂锯为部件组装出厂,本标准3.5-3.6(除3.6.4外)的规定要求, 由负责安装单位在现场进行检验,并作好记录。 5.2型式检验 5.2.1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时; b.采用材料、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足以影响性能时; c.停产一年以上,重新开产时; d.正常生产满一年时; e.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或仲裁时。 5.2.2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生产批中随机抽取一台,并由制造厂负责安装。 5.3判定规则 5.3.1每台砂锯机应符合3.l-3.4条规定。 5.3.2空运转试验和负载试验过程因故停机,故障排除后可继续试验,但需按本 标准规定试验时间,加时50%。通过加时试验达到3.6及3.7条规定要求,仍定 为合格品,否则应判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每台砂锯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规格应符合JB8的规定。标牌上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规格; d.出厂编号; e.出厂日期; f.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6.2包装: 6.2.1包装应符合JB2759的规定。 6.2.2主传动部分、连杆部分、立柱部分、锯框部分、荒料车及端、侧梁,侧下梁 等,采用****包装方式;电机、电器箱、皮带、吊臂、升降装置、洒水装置、洒砂 装置及其他小件,采用包装箱包装方式。 6.2.3装箱单、合格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基础图、安装示意图及易损件图等随机 技术文件,用塑料袋封好后,钉入包装箱易发现处。 6.2.4包装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 6.3运输、贮存应注意防雨、防锈,贮存期超过一年应重新涂防锈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装备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济南建材设备厂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苏州非金属矿山设计院负责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