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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

时间:2011-02-23 20:07:09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标准名称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标准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号GB 14681-93标准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以下简称电加温玻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
标准名称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标准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号GB 14681-93标准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以下简称电加温玻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各类机历来和船舶用电加温玻璃,汽车风挡电加温玻璃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电加温玻璃。 2 引用标准 GB 1214 游标卡尺 GB 1216 外径千分尺 GB 4125 汽车安全玻璃抗冲击性试验方法 GB 5137.2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 GB 5137.3 汽车安全玻璃耐辅照、高温、潮湿和耐燃烧试验方法 GB 9596 汽车用安全玻璃 GJB 500 飞机玻璃术语 GJB 503 飞机夹层玻璃通用试验方法 GJB××× 飞机电加温玻璃电热性能检测方法 JB 2546 钢直尺 3 术语 除下列术语外,其它术语与GJB 500相符 a.电热丝电加温玻璃 以电热丝作为加温元件的电加温玻璃。 b.导电膜电加温玻璃 以导电膜作为加温元件的电加温玻璃。 c.叠差 夹层玻璃胶合所粘结的内外层玻璃相互偏移的现象。 d.色点 夹层玻璃胶合层中带色的点状杂质。 e.汇流条 使电加温玻璃整个加温元件形成闭合回路的金属导电带,其位置在加温元件两端。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种类 电加温玻璃按加温元件不同分两种,如表1所示。 表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号 种 类 WL 电热丝电加温玻璃 EL 导电膜电加温玻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标记示例 一块厚度为5mm的钢化玻璃和一块厚度为4mm的钢化玻璃层合适的电热丝电加温玻璃标记 如下: WLTP5TP4GB×××× 注:产品种类和标记中符号的含义: W——电热丝封入加工; E——导电膜加工; L——层合加工; T——钢化加工; P——磨光或浮法玻璃。 5 技术要求 5.1 使用环境 电加温玻璃应在环境温度-50~70℃,玻璃内外温度差不大于65℃的条件下使用。 5.2 尺寸及公差 5.2.1 电加温玻璃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5.2.2 尺寸公差 电加温玻璃的尺寸公差为+[0]-2mm,长度大于1200mm时,尺寸公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2.3 厚度公差 电加温玻璃的厚度公差(平均厚度与公称厚度之差)为±1.0mm。 5.3 叠差 电加温玻璃叠差不得超过2mm。 5.4 弯曲度 电加温玻璃的弯曲度不得大于0.3%。 5.5 外观质量 在1m[2]内,玻璃中存在的缺陷不得超出表2的规定,沿产品周边25mm范围内不作规定。 5.6 光学性能 5.6.1 透光度 电加温玻璃的透光度不得小于75% 5.6.2 光学角偏差和光学畸变 电加温玻璃的光学角偏差和光学畸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缺陷种类 允许数量 1 气泡d≤1.0mm 分散存在 2 结石 不允许 3 条纹、波纹、雾斑 在光学性能允许范围内存在 4 裂纹 不允许 5 发纹状擦伤 分散存在 6 轻划伤 6条,每条长不超过100mm 7 麻点、破点d≤0.5mm 分散存在 1.0mm×1.0mm×1.0mm以下 分散存在 8 长×宽×深 1.0mm×1.0mm×1.0mm~ 5个,每边不超过2个         1.0mm×3mm×2.5mm 10个,其间距不小于50mm。在汇流条和 9 胶合层气泡d≤2.5mm 玻璃贴合处及汇流条两边10mm内不作规定 10 色点 d≤2.5mm 分散存在 11 绒毛与发丝 分散存在 12 胶合层变色 不得影响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光学角偏差 5′  距边缘50mm范围内不作规定    光学畸变(100mm基线内)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基线一制品上截取的某段长度。 5.6.3 颜色识别 当电加温玻璃为有色玻璃时,透过玻璃必须能识别出白、黄、红、绿、兰、琥珀色。 5.7 耐环境稳定性 5.7.1 耐热性 电加温玻璃按6.7.1试验,在70±2℃下承受3h后,超出边部15mm的部分不能产生气泡、 脱胶或其它缺陷。 5.7.2 耐辐照性 电加温玻璃按6.7.2试验后,不可生产显著变色、气泡等缺陷。 同时,电加温玻璃的透光度降低值按下式计算的结果不得大于5%,且辐照后的透光度 不得小于75%。 T1-T2 η=______×100% ……………………………(1) T1 式中:η——透光度降低值; T1——辐照前试样的透光度; T2——辐照后试样的透光度; 5.7.3 耐湿性 船用电加温玻璃的耐湿性可按6.7.3进行试验,试验后超出边部10mm的部不可有显著的 变色、出泡、混浊等现象出现。机车玻璃不做该项试验。 5.8 力学性能 5.8.1 抗穿透性 电加温玻璃按6.8.1以4米的冲击高度进行试验,冲击后5秒钟内钢球不可穿透试样。 5.8.2 抗冲击性 电加温玻璃按6.8.2以12米的冲击高度进行试验,冲击钢球不可穿透试样。 5.9 电热性能 5.9.1 额定电压 电加温玻璃所使用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20V。 5.9.2 实际总功率或加温元件电阻 电加温玻璃按6.9.1进行试验,其实际总功率或加温元件电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但允 许有10%的误差。 5.9.3 绝缘电阻 电加温玻璃按6.9.1进行试验时,各绝缘部位间的绝缘部位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50MΩ 。 5.9.4 耐电热冲击性 电加温玻璃按6.9.1试验,在-50±2℃下承受2h后,按产品要求通电15min。试验后玻璃 仍能正常工作,其外观质量仍应符合5.5条的规定。 5.9.5 耐电热性 电加温玻璃按6.9.2试验后仍能正常工作,其外观质量仍应符合5.5条的规定。 5.9.6 加温均匀性 电加温玻璃按6.9.3试验时,玻璃的熔蜡时间不得大于10min或加温区各点温差不得大于 20℃。 6 试验方法 6.1 厚度测量 使用符合GB 1216规定的最小刻度为0.02mm的外径千分尺或符合GB 1214规定的游标卡尺 测量玻璃每边中点原厚度,以4点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成品厚度,数值修正到小数后1位 。 6.2 外形尺寸测量 产品的外形尺寸用符合JB 2546规定的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若用户提 供样板时可按样板检查。 6.3 叠差测量 用符合JB 2546规定的最小刻度为0.5mm的钢直尺测量两单片玻璃的最大错位值。 6.4 弯曲度测量 将试样垂直立放,把钢直尺的直线边紧贴试样,用塞尺测量玻璃与钢直尺之间的缝隙, 将此值除以测量边的边长即为弯曲度。 6.5 外观质量检验 6.5.1 在良好的自然光照射条件下,距玻璃表面500mm左右处,用肉眼进行观察,必要时 可借助于读数显微镜等测量工具检查玻璃表面缺陷和内部缺陷。 6.5.2 缺陷的直径取其相互垂直的最大长度和最大宽度的算术平均值。 6.5.3 每块产品实际允许的缺陷数按下式计算: N=Sn 式中:N——每块产品的实际允许缺陷数(四舍五入取整数); S——玻璃的面积(距周边25mm范围内除外)m[2]; n——表2中规定的缺陷数。 6.6 光学性能 6.6.1 透光度 取3块制品或与制品同等材料、同工艺制成的试样,按GJB 503第10章或GB 5137.2的3.1 条进行试验,3块制品或试样均符合5.6.1的要求方为合格。 6.6.2 光学角偏差和光学畸变 取4块制品,按GjB 503第11章进行光学角偏差试验按GjB 503的12.2.1或12.2.2条进行 光学畸变试验。4块制品均符合5.6.2的要求方为合格。 6.6.3 颜色识别 取4块制品按GB 5137.2的3.5条进行试验,结果全部符合5.6.3的要求方为合格。 6.7 耐环境稳定性 6.7.1 耐热性 取3块制品按GjB 503第7章进行试验,3块全部符合5.7.1的要求为合格,1块符合要求时 为不合格。 当2块制品符合要求时,则需要追加3块制品重做试验,但3块必须全部符合要求方为合 格,否则为不合格。 6.7.2 耐辐照性 取3块与制品同等材料、同等工艺制成的300mm×76mm的试样,按GB 5137.3第3章进行试 验,3块试样全部符合5.7.2的要求为合格,1块试样符合要求时为不合格。 当2块试样符合要求时,则需再追加3块试样重作试验,但3块试样必须全部符合要求态 度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7.3 耐湿性 取3块与制品同等材料、同等工艺制成的300mm×76mm的试样,按GB 5137.3第五章进行 试验,3块全部符合5.7.2的要求为合格,1块符合时为不合格。 当2块试样符合要求时,则需要追加3块试样重作试验,但3块试样必须全部符合要求方 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8 力学性能 6.8.1 抗穿透性 取6块与制品同等材料,同等工艺制成的300mm×300mm的试样,在20±5℃下按GB 4125 的5.2条进行试验,6块全部符合5.8.1的要求为合格,4块或4块以下符合要求时为不合格。 当5块试样符合要求时,则需再追加6块试样重做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方为合格,否则 为不合格。 6.8.2 抗冲击性 取10块与制品同等材料、同等工艺制成的300mm×300mm的试样在20±5℃下按GB 4125的 5.3条进行试验,8块以上符合5.8.2要求为合格,6块或6块以下符合要求时为不合格,当7块 符合要求时,再追加10块试样重做试验,但10块必须全部符合要求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6.9 电学性能 6.9.1 加温元件电阻、绝缘电阻、实际总功率、耐电热冲击性。 取3块制品分别按GJB×××第6、8、9、13章进行试验,3块制品均符合5.9.2、5.9.3、 5.9.4的要求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9.2 耐电热性 取3块制品分别在20±5℃下加上1.2倍额定电压,工作半小时。试验后3块制品均符合5. 9.5的要求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9.3 加温均匀性 按GjB×××第10章进行试验,亦可在玻璃通电后,温度达40[+5]-3℃时用半导体点 温计测量各点的温度。结果应符合5.9.6的要求。每块制品均应经受此项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公差、厚度公差、外观质量、加温均匀性。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7.2 抽样与组批 产品的尺寸公差、厚度公差和外观质量按表4进行随机抽样。对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 性能,应根据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数量检验。当该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 批检验。当检验项目对性能不产生影响时,其试样可用来继续进行其它项目的试验。 表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量范围 抽检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2~8 2 0 1 9~15 3 0 1 16~25 5 0 1 26~50 8 0 1 51~90 13 1 2 91~150 20 1 2 151~280 32 2 3 281~500 50 3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判定规则 若产品的尺寸公差、厚度公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4的不合格判定数 ,则认为该批产品中的该项要求不合格。 产品其它技术要求的合格与否按本标准所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判定。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每块产品的右下角或左下角必须有不易擦掉的标记、生产厂名或产商标。 8.1.2 包装标志 每个包装箱上应标明箱内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制造厂名、出厂日 期。并贴上(或写上)“小心轻放、防潮、向上”的标志。 8.2 包装 8.2.1 产品应用木箱或其它包装箱包装,玻璃应垂直立放在箱内,每块玻璃应用塑料布或 纸包裹,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 8.2.2 包装箱内应放有合格证和装箱单,装箱单上应标明产品种类、规格、数量和装箱日期 。 8.3 运输 运输时,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应与车辆运方向相同,应有防雨措施。 8.4 贮存 产品应垂直存放在干燥的室内。 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材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刘志君、汪如洋、孟庆、龚蜀一。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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