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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式给料机

时间:2011-02-23 19:59:15  来源:中国标准网  作者:不详
  标准号JC347-91 代替标准号代替JC347-8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箱式给料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含水率不大于20%的粘土,粉煤灰及
标准号JC347-91 代替标准号代替JC347-8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箱式给料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含水率不大于20%的粘土,粉煤灰及散碎的页岩、煤矸石等物料做均匀喂料的箱式给料机。 2引用标准 GBll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1804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JC401.2建材机械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T402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406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B8产品标牌 ZBJ19004圆柱齿轮减速器 O/JCJ05钢制建材机械焊接技术规程 3型式 箱式给料机分为胶带式(代号为D)和链板式(代号为L)两种。 型号表示方法规定如下: G□  □ │  │  │ │  │  └─────胶带或链板宽度,cm │  └────────类型代号:D或L └───────────箱式给料机代号 标记示例: 胶带式,胶带宽度1000mm的箱式给料机: 箱式给料机GDl00JC347 4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下表。 参数名称单型号 位GD65GD80GD100GL132 参数值 胶带或链板宽度mm65080010001320 给料粒度(不大于)mm150250250250 给料量范围m[3]/h8-3011-5013-556-45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箱式给料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机械加工尺寸按GBl804中的ITl4级执行,非机械加工尺寸按IT16级执行。 5.l.3焊接件应符合建材机械焊接的有关规定。 5.l.4箱式给料机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5.2主要零部件要求 5.2.1棘爪尖端淬火,硬度为HRC40-45。 5.2.2链板平面度应符合GB1184中的12级。 5.2.3链板销轴的表面硬度为HRC40-45。 5.2.4圆柱齿轮减速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ZBJ19004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5.3装配与安装要求 5.3.1所有零部件需经检验合格,外购件需有合格证方可装配。 5.3.2弧形板与链板工作平面之间的间隙应为2-2.5mm。 5.3.3链板接缝处的间隙应不大于3mm。 5.3.4托辊应转动灵活,相邻三个托辊高度差应不大于lmm,在全长范围内高度差应不大于5mm。 5.3.5托辊和滚筒轴线对机架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应符合GBll84中12级。 5.3.6箱式给料机安装后,托辊应水平,托辊两端高度差应不大于托辊长度的2/l000。 5.3.7胶带的接头处的强度应不低于胶带本身强度,且不得漏料。 5.4空载试车要求 5.4.1运转时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5.4.2胶带不偏跑,链板不跳动。 5.4.3润滑部位不漏油。 5.4.4轴承温升不大于35℃,最高温度不大于70℃。 5.5负载试车要求 5.5.1应符合5.4.1-5.4.3条的要求。 5.5.2轴承温升不大于45℃,最高温度不大于80℃。 5.6外观要求 箱式给料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划伤、锈蚀等缺陷。 5.7涂漆防锈要求 涂漆防锈应符合JC/T402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链板的平面度(5.2.2条)在平台上用百分表检测。 6.2弧形板与链板工作平面的间隙(5.3.2条)用塞尺检测。 6.3链板接缝处的间隙(5.3.3条)用塞尺检测。。 6.4相邻三个托辊的高度差(5.3.4条)用钢板尺检测,在全长范围内高度差用拉线法检测。 6.5托辊和滚筒轴线对机架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5.3.5菜)用直尺和塞尺检测。 6.6托辊两端高度差(5.3.6条)用水准仪检测。 6.7空载试车 6.7.1试车条件: a.整机组装检验合格; b.润滑部位注入润滑剂。 6.7.2试车方法: a.连续运输4h; b.轴承温升(5.4.4条)用半导体温度主计检测。 6.8负载试车 6.8.1试车条件: a.空载试车合格后进行负载试车,负载试车可在用户进行; b.泥料的含水率与粒度应符合要求; c.箱体内应装满物料。 6.8.2试车方法: a.连续运转4h; b.轴承温升(5.5.2条)用半导体温度计检测。 7检验规则 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出厂前应完成5.1-5.3.5条,5.4条、5.6-5.7条,8.l-8.2条的检验。 7.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工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7.4抽样与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一台,检验合格,判检验批合格,如5.5条中有某项不合格,再随机抽取一台,检验有任意一项不合格,判检验批不合格。若合格,再随机抽取一台,全部合格,可判检验批合格。否则判检验批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产品在明显位置固定一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商标;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 f.主要参数; f.出编号。 8.2产品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JC/T406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内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负责起草。陕西省建材机械厂、南京建材机械厂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明德、郑克孝、谢益恒。 本标准于1983年3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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