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水泥物理检验仪器胶砂振动台标准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号JC/T 723—1982(1996)标准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局1982-12-25发布标准正文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强度检验中振实水泥胶砂的振动台(简称振动台)。 1 类型 振动台由机座、台面、振动系统、支承系统、夹紧装置、以及电器制动装置所构成。振动台按夹紧 装置的不同分机械卡具和液压卡具两种类型。 2 技术要求 2.1 振动频率:2800 ̄3000次/分。 2.2 振幅:0.85±0.05毫米(指放上空试模和下料漏斗时台面的中心全踊振幅)。 2.3 振动部分重量:32±0.5公斤(包括台面、夹具、电动机、拉杆和下弹簧、垫圈、螺母)。 2.4 台面到电机中心距离:200毫米。 2.5 偏重轮尺寸:φ120×25毫米。 2.6 偏重轮在120°内均分三个M8孔。 2.7 螺孔与偏重轮中心距离:50毫米。 2.8 振动子重量,每个80 ̄90克(包括扩建圈、螺钉)。同一振动台的振动子重量应相同。 2.9 两个偏重轮上相对应的振动子中心线应与电机轴线平行。 2.10 台面卡具的两个立柱间有效间距:166 ̄168毫米。 2.11 电器制动装置应使振动台振动120秒后自动停车,并在停车5秒钟左右完全停止振动。 电器装置的绝缘应良好。 2.12 振动台台面和底卒底面应平行,开动后音响庆正常。 2.13 振动台的外现面不得有粗糙不平及图中未规定的凸起、凹陷。所有盖板结合处的边缘应平整。 2.14 振动台非加工内表面均应刷漆防锈,外表面均应打底喷漆。油漆面应平整、光亮、均匀 和色调一致。 2.15 振动台的零件加工面,不得有碰伤、划痕和锈斑。 3 验收规则及检验方法 3.1 每台振动台均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查,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3.2 本标准第2.2条用测振仪测量。 3.3 本标准第2.3条用增铊台秤或案秤检查。 3.4 本标准第2.4,2.5,2.10条用卡尺检查。 3.5 本标准第2.6,2.7条用平台、划针、钢板尺以及分度盘等检查。 3.6 本标准第2.8条用感量为0.2克架盘天平检查。 3.7 本标准第2.9条用专用工具检查。 3.8 本标准第2.12 ̄2.15条均按要求目测检查。 4 包装与标志 4.1 每台振动台上应有牢固的铭牌,表面和标志应明亮、清晰、耐久,并能防锈,其它容包 括:型号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 4.2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及备用件等应与振动台一起装箱。 4.3 振动台装箱时应用螺栓固定在箱底上,使其在运输中不致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延时控制部 分应用塑料袋装封。箱内空隙用纸屑、泡沫塑料等填实。 4.4 包装箱上字样和标志应清楚,内容包括: a. 制造厂名,型号名称及出厂编号; b. 收货单位及地址; c. “请勿倒置”、“小心轻放”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重庆、徐志学、王文义。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部标准JC 142-67作废。 |